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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0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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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2-08-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八月

  重要提示

  1.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52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4.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12年9月14日,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

  6. 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7.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不超过50亿份(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份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募集目标上限,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认购申请份额达到本基金的募集目标上限,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

  8.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确定以实际从注册登记机构取得的记录为准。

  9.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登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0.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2年8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和托管人网站(www.cgbchina.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1. 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购买事宜。

  12. 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各代销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各代销机构说明为准。

  13.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

  14.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可以配置二级市场股票,所以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投资范围不含二级市场股票的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为1.00元人民币,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未持有到期,投资者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采用CPPI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和资产配置研究结果,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其中,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52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bocim.com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保本条款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 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163823

  基金简称:中银保本混合

  基金英文简称:BOC Guaranteed Fund

  (三)基金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证的基础上,严控投资风险,力争基金资产在保本周期内的稳定增值。

  (六)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持有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九)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为准。

  (十)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该第20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一)保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但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证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二)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三)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与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5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份额不得超过募集份额目标上限5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

  若募集期结束时认购申请份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本基金的募集目标上限,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若募集期间认购申请份额达到本基金的募集目标上限,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

  若募集期间认购申请份额超过本基金的募集目标上限,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采用最后一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末日(T 日)部分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部分确认的比例=(50 亿元人民币-募集首日起至T-1 日全部有效认购金额)/T 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投资者末日(T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 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部分确认的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最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十四)销售机构

  本基金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销平台及代销机构网点发售。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bocim.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3. 办理认购业务的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投资者如需查询详细销售地点,请向有关代销机构咨询。如本次发售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十五)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2年8月13日至2012年9月14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的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 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销平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二)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可咨询销售机构各基金销售网点的经办人员。

  (三)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2.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是否成功的确认,仅说明该网点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金足额退还投资者。

  (四)认购

  1. 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费率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小于100万元1.0%
100万元(含)-200万元0.8%
200万元(含)-500万元0.4%
大于500万元(含)1000元/笔

  

  2.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方法,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1.00=9905.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05.99份基金份额。

  3. 认购的确认及限额规定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在T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三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5)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6)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三 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投资者提示

  1.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使用中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有该账户的可不再办理开户。

  2. 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办理时,请提交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

  3. 拥有多个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4. 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户,中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销售代理人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5. 已通过直销网点或销售代理人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拟通过其他销售代理人或直销网点申报认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代理人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直销中心联系方式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 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2012年8月13日至2012年9月14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

  ●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

  ●预留印鉴;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开户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

  ●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填妥的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预留印鉴;

  ●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投资者》。

  (2)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3)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任意一直销专户:

  1)账户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5595921374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2)账户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3)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4. 注意事项

  ●本直销中心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16: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投资者T日提交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

  ●直销中心办理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层、45楼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中银基金e)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1)开户时间:网上直销平台24 小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照常受理)接受个人投资者开户业务,发售期间基金交易日16:00 之后提交的开户申请于下一交易日受理。

  (2)认购时间:网上直销平台在基金发售时段内24 小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照常受理)接受个人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基金交易日16:00 之后提交的认购申请于下一交易日受理。

  2.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可通过中银基金网站 http://www.bocim.com 点击网上交易进行开户和认购程序,具体网上直销开户及认购程序可参见网站相关说明。

  (四)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

  1. 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2012年8月13日至2012年9月14日9:00-16:00,周六、周日部分网点只受理个人投资者业务申请。

  (具体办理时间以中国银行公告为准)

  2.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等);

  ●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填妥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申请表(个人)》;

  ●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下转D24版)

   第A001版:头 版(今日140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专 题
   第A008版:信息披露
   第A009版:舆 情
   第A010版:信息披露
   第A011版:信息披露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公 司
   第B002版:公 司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综 合
   第C001版:C叠头版:市 场
   第C002版:动 向
   第C003版:期 货
   第C004版:个 股
   第C005版:数 据
   第C006版:行 情
   第C007版:行 情
   第C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D002版:信息披露
   第D003版:信息披露
   第D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5版:信息披露
   第D006版:信息披露
   第D007版:信息披露
   第D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9版:信息披露
   第D010版:信息披露
   第D011版:信息披露
   第D012版:信息披露
   第D013版:信息披露
   第D014版:信息披露
   第D015版:信息披露
   第D016版:信息披露
   第D017版:信息披露
   第D018版:信息披露
   第D019版:信息披露
   第D020版:信息披露
   第D021版:信息披露
   第D022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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