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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8-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4版)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5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费用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少为1次,最多分配12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债券基金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收益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但本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努力去克服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另外,因此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在受限期间内不能进行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满足一定的情形时,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相关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在本基金的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一定的基金合同终止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风险。

  4、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基金经理会对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七、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第九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5、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6、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本基金前十大持有人比例超过90%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4-6项规定情形,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 类基金份额与B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15年;

  1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依照基金合同约定终止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申购费率等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或者基金前十大持有人比例超过90%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少为1次,最多分配12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于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九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5)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6)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本基金前十大持有人比例超过90%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4)-(6)项规定情形,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设立日期: 2007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3212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618.8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于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下转D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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