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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39 证券简称:新都化工 公告编号:2012-047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012-08-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2、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7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8月9日上午9:00 3、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2日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新都工业开发区南二路新都化工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5、召集人: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7、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牟嘉云女士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29,139,326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69.22%。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未来三年(2012-201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229,139,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139,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现场见证并就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8月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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