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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86 证券简称:海南高速 公告编号:2012-020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 年8月13日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8月12日-2012年8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8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8月12日下午15:00至2012年8月13日下午15:00。 (二)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16号高速公路大楼8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温国明董事长;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内容及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213,743,37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62%。其中: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213,228,6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的21.56%。 (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人,代表股份514,71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的0.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票213,570,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7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弃权9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振义 李方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受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7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上刊载的《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和《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贵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下午14:50在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16号高速公路大楼8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委托董事郭强先生主持。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名,代表股份213,743,37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62%。其中: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213,228,6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56%。 (2)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共计17人,代表股份514,71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6%。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2、根据贵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对列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记票和监票。 2、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作出的决议,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振义 李方 2012年8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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