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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2-08-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负责人刘良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丽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穆秉春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简介 ■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以前报告期财务报表是否发生了追溯调整 □ 是 √ 否 ■ 报告期末公司前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如有追溯调整,请填写调整说明) 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 3、同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同时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一)股本变动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 (二)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 五、董事会报告 (一)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 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减幅度较大的原因说明 综合毛利率较去年同期增长4.27%,主要由于机械立轴式岩心钻机毛利率的提高和毛利率较高的全液压岩心钻机收入占比的增加。 机械立轴式岩心钻机毛利率较去年同期增长5.56%,主要是采取措施降低成本,同时调整了机械立轴式岩心钻机的售价。 水平定向钻机毛利率较去年同期降低3.68%,主要是今年水平定向钻机市场竞争加剧产品售价略有所调低。 (二)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 (三)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四)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利润构成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 适用 √ 不适用 (六)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适用 √ 不适用 (七)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 适用 √ 不适用 (八)对2012年1-9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2年1-9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九)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十)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六、重要事项 (一)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1、收购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收购资产情况说明 2、出售资产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出售资产情况说明 3、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二)担保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三)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 是 □ 否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纪君的诉讼 2010年8月10日,纪君因委托合同纠纷将连云港黄海地质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海地装公司”)、本公司、刘良文诉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按约定给付562.4万元及承担全部诉讼、保全等费用。本案实质上是纪君与黄海地装公司之间的纠纷,黄海地装公司在答辩时认为刘良文系黄海地装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其在2006年8月26日签署委托书是职务行为,原告纪君在本案中起诉刘良文个人属于起诉主体的错误。本公司答辩认为本案以其作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2010年9月2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连商初字第003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必须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817号纪君诉黄海地装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2010年12月31日,江苏省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07000210)公司注销[2010]第12310001号《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核准黄海地装公司注销。 2011年6月1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下发(2010)连商初字第0038号《恢复诉讼通知书》,由于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817号纪君诉黄海地装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案件中止原因消除,通知本案恢复诉讼。 2011年6月2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连商初字第00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指令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1年6月30日,纪君因不服(2010)连商初字第0038号《民事裁定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1年8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苏商辖终字第00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连商初字第0038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1年9月20日,纪君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本案被告主体变更为厦门旭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虞臣潘、刘良文、本公司和刘际梯。 2011年11月1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连商初字第0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纪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170元由原告纪君负担。 2011年11月29日,纪君因不服上述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原审原告诉求。 2012年5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商终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纪君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1,170元,由纪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东营威玛石油钻具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9日,东营威玛石油钻具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本公司诉至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东营区人民法院受理本诉讼,案件号为(2012)商字第14号。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678元、违约损失赔偿金161,468.66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诉讼理由:根据2010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WM/QW101005的《产品买卖合同》,原告于2011年1月12日将价值600,678元的标的物交付被告后,被告仅支付了10万元货款,其余的500,678元货款尚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第13条第二款的规定,违约金计算至起诉日应为666,752.58元),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原告仅主张被告按所欠货款的30%即161,468.66元承担违约损失赔偿金。 2011年12月9日,本公司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书》。 2012年1月11日,东营区人民法院以(2012)东商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本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12年1月21日,本公司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上诉状》,请求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营区法院的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2年3月3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东民辖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即该案由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 关于本诉讼,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678元及违约损失赔偿金161,468.66元,两项合计662,146.66元,即使上述诉讼本公司败诉,本公司需向被告支付货款及赔偿金共662,146.66元,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3、临沂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 2012年4月5日,临沂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本公司和赵刚诉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诉讼,案件号为(2012)临兰商初字第1152号。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62,29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理由:原告是运输物流企业,被告与原告约定其发往新疆方向的钻机等设备由原告运输,2010年3月至10月份,原告承运被告设备物资多宗,被告支付部分运费尚欠运费162,290元。本公司认为:本公司将货物委托赵刚运输,赵刚又委托原告运输。本公司只与赵刚发生业务往来,并已与赵刚结清运输费用。本案与本公司无关。 (五)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投资情况的说明 2、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3、报告期内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截止报告期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 适用 √ 不适用 4、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以下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5、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6、其他综合收益细目 单位:元 ■ (六)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七、财务报告 (一)审计意见 半年报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二)财务报表 是否需要合并报表: □ 是 √ 否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 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 法定代表人:刘良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丽娟 会计机构负责人:穆秉春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 元 ■ 3、合并利润表单位: 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刘良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丽娟 会计机构负责人:穆秉春 (下转D66板)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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