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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2-08-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公司负责人周余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希元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肖来久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简介 ■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以前报告期财务报表是否发生了追溯调整 □ 是 √ 否 ■ 报告期末公司前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如有追溯调整,请填写调整说明):无 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 3、同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同时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一)股本变动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 (二)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 五、董事会报告 (一)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 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减幅度较大的原因说明:无。 (二)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 (三)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四)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利润构成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 适用 √ 不适用 (六)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七)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 适用 √ 不适用 (八)对2012年1-9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九)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十)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六、重要事项 (一)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1、收购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收购资产情况说明 2、出售资产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出售资产情况说明 3、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二)担保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三)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占用的发生额0万元,余额0万元。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一)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高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5月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格林恩泽有机肥有限公司800万元委托贷款的担保人王建吉履行担保义务,偿还800万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93,716.00元。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7年5月15日做出(2006)越法民二初字第1708号一审判决:被告王建吉向科技公司偿还委托贷款本金8,0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王建吉向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93,716元。被告王建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8月24日做出(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57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被告王建吉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2007年11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立民申字第10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该案进入再审诉讼程序。2008年6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再审案件。2008年9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08)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6)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46号民事裁定和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6)越法民二初字第1708号民事裁定;撤销(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越秀区人民法院(2006)越法民二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处理。2009年9月16日,本案开庭审理。2010年4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建吉需给付粤高科委托贷款本金800万及相应利息等。王建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已于2010年7月15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0年10月19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述,维持原判。2010年11月科技公司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11年2月立案手续完成。2011年7月25日,科技公司收到北京高院送达的(2011)高民申字第2516号《受理通知书》,王建吉不服终审判决,申请再审。北京高院认为符合再审条件,于2011年12月19日裁定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再审案已经于2012年3月19日开庭。2012年5月8日,北京高院下发(2012)高民提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北京市第一中院、西城区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格林公司以公司全部资产给付科技公司80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给付数额的1%),在格林公司不足以偿付贷款时,由王建吉给付格林公司不能给付的部分。2012年5月21日,广东高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尚在执行程序中。 (二)2007年6月15日凌晨,杨雄所有、佛山市南海裕航船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南桂机035号运沙船违章行驶,碰撞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所有的325国道九江大桥,导致九江大桥二百多米桥面坍塌。 2007年6月19日,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交安委明电[2007]8号文《关于广东“6.15”九江大桥船撞桥梁事故的通报》,初步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肇事船舶从佛山高明开往顺德途中突遇浓雾,船长疏忽了望,采取措施不当,偏离主航道,触碰325国道九江大桥非通航孔桥墩,造成九江大桥部分桥面坍塌。事故是一起船撞桥梁的单方责任事故。 2007年7月19日,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2007年8月22日,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正式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要求佛山南海裕航船务有限公司和杨雄对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因九江大桥坍塌而造成的过桥费损失25,587,68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法院受理立案后,因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尚未作出九江大桥事故调查处理最终报告,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裁定中止审理。2008年9月,九江大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正式出具。法院依法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取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并于2008年12月5日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因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拟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肇事船只船长石桂德,因此广州海事法院2009年1月5日依法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目前本案没有接到法院进一步通知,仍处于中止审理过程中。 (五)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投资情况的说明 2、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无。 3、报告期内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截止报告期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 适用 √ 不适用 4、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以下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5、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6、其他综合收益细目 单位:元 ■ (六)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七、财务报告 (一)审计意见 半年报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二)财务报表 是否需要合并报表: √ 是 □ 否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 法定代表人:周余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希元 会计机构负责人:肖来久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 元 ■■ 3、合并利润表 单位: 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周余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希元 会计机构负责人:肖来久 4、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 元 ■ 5、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 元 ■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 元 ■■
7、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本期金额 单位: 元 ■ 上年金额 单位: 元 ■ 8、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本期金额 单位: 元 ■ 上年金额 单位: 元 ■ (三)报表附注 1、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以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其影响数 (1)会计政策变更 本报告期主要会计政策是否变更 □ 是 √ 否 (2)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主要会计估计是否变更 □ 是 √ 否 (3)会计差错更正 本报告期是否发现前期会计差错 □ 是 √ 否 2、合并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的理由 3、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列示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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