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12-031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8-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议案2。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8月15日下午14:00-16:00 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8月14日-2012年8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14日15:00 至2012年8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松白路甲子塘证通电子产业园9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曾胜强先生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1,724,9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1%。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1,612,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2,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1,724,921股;其中同意91,695,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其中反对29,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其中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2,90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73.8826%;反对29,305股, 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6.1174%;弃权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1,724,921股;其中同意91,695,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其中反对29,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其中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2,90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73.8826%;反对29,305股, 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6.1174%;弃权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深圳深南中路支行申请3亿元综合授信并由关联股东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曾胜强、曾胜辉回避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761,185股;其中同意1,731,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34%;其中反对29,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66%;其中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2,90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73.8826%;反对29,305股, 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6.1174%;弃权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1,724,921股;其中同意91,695,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其中反对29,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其中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2,90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73.8826%;反对29,305股, 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6.1174%;弃权0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的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