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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ST科龙 公告编号:2012-027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1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2年8月4日以专人送达或传真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并于2012年 8月15日以书面议案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 9 人。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王 浩先生辞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的议案》; 鉴于王 浩先生因个人原因向本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总会计师职务,本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同意王 浩先生辞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总会计师职务。本公司董事会对王 浩先生在任职期间为本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李 军女士为本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同意聘任李 军女士为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并担任本公司总会计师职务,任期至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 简历介绍:李 军女士,37岁,会计学学士,注册会计师,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任海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分析主管,2007年9月至2009年1月任海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副部长,2009年1月至2012年7月任海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营管理中心副主任。李女士与本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独立意见,请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15日 附件: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会的聘任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聘任李 军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独立非执行董事:徐向艺 王爱国 王新宇 2012年8月15日
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ST科龙 公告编号:2012-026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未有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8月15日(星期三)上午9:30; 2、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本公司总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汤业国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681,876,768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50.36 % 。其中: 1、内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内资股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股份 612,316,909 股,占本公司内资股股份总数的 68.46 % ;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外资股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股份 69,559,859 股,占本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的 15.14 % 。 四、提审议案及表决情况
注:普通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39条的要求,本公司聘请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敏杰 周 丹 3、结论性意见: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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