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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2-029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8-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08月15日(星期三)下午2:3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7号本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傅利泉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48,240,6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3907%。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6,082,1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420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158,4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69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8,240,63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8,240,63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08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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