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12-029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8-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12年8月15日在长春市南关区东头道街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3人,持有和代表公司股份282,447,492股,占公司总股本512,991,382股的55.06%。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曹恩辉先生。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曲承亮、王丽颖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通过现场投票表决方式,一致同意作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82,447,492股 ,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曲承亮、王丽颖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关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