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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12-032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届董事会十次会议,于2012年8月 9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书面通知,于2012年8月15日9: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宗年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与会董事审议并书面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于公司指定媒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 《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同意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翔先生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公司二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公司副总经理傅柏军先生因分管其他业务不再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独立董事对二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做出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本次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职务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同意二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对刘翔先生的聘任事宜。 3、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同意聘任黄方红女士担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任期自公司二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4、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募集资金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建和扩建国内分支机构购置办公场地项目的实施地点新增包括但不限于南京、南昌和海口等城市。 《公司关于募集资金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5、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的事宜,公司董事会将按有关程序另行通知。 6、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予以修订,《章程修订案》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的事宜,公司董事会将按有关程序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8月15日 附件:人员简历 刘翔先生, 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管理工程学硕士,经济师。1997年至2007年,历任金华信托上海证券总部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上海邦联投资公司投资顾问部经理、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07年6月起,任海康威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截至2012年7月31日,刘翔先生通过持有新疆威讯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股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99.08万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黄方红女士,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法学专业本科学历。2004年至2008年,任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主管, 2009年6月起,任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主管、内审部主管。现任本公司内控部总监。截至2012年7月31日,黄方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12-033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届监事会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届监事会四次会议,于2012年8月 9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书面通知,于2012年8月15日11:30在海康威视制造基地604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宣寅飞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和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与会监事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未发现参与 2012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当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与规划,重视现金分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的事宜,公司董事会将按有关程序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2年8月15日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订并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如下: 一、 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 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在公司当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剩余时, 董事会应当作出现金分红预案。在符合前项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二、 未来三年(2012 年-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等因素,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情况下,制定本规划。 (三)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4、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12-035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8月15日召开的二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建和扩建国内分支机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办公场地购置的实施地点新增包括但不限于南京、南昌和海口等城市。 现将相关变更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概述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批复》(证监许可〔2010〕52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68.0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4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33,752.1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10〕129号《验资报告》。公司本次发行前拟募集资金数量为126,607.00万元,超额募集资金为207,145.10万元。根据财政部财会〔2010〕25号文的相关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时损益,本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路演及财经公关费4,500,000.00元计入当期损益,相应调整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根据2011年4月9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洛杉矶物流与技术服务中心及比利时物流与技术服务中心项目的建设,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新建和扩建国内分支机构,用于办公场地的购置。同意公司投入资金人民币1.5亿元实施本次国内分支机构办公场地购置计划,更改项目投资额相比原项目投资额增加的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上述购置办公场地包括贵阳、兰州、呼和浩特、长春、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郑州、天津、石家庄等12个城市。 因公司业务持续快速发展,近年来包括南京、南昌和海口等分公司的办公场地业已无法满足实际业务需要。因此,公司新建和扩建国内分支机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办公场地购置的实施地点拟新增包括但不限于南京、南昌和海口等城市。 二、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公司2011年度营业总收入523,163.9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5.10%。公司销售业绩的逐年稳步增长有赖于公司营销网络在全球范围内的铺设与搭建。伴随各地分公司销售规模扩张加速,分公司人员数量也从2010年底的983人跃升至2011年底的1613人,增长幅度达到了64.09%。在部分地区依靠增加租赁办公场地已不能满足各分公司快速扩张的需要,办公场地拥挤、办公环境嘈杂等问题将会影响海康威视分支机构的对外形象及员工办公效率,除了原规划的贵阳、兰州、呼和浩特、长春、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郑州、天津、石家庄等12个城市购置办公场地计划外,其他如南京、南昌和海口等城市也出现了办公场地不足的情况。因此,需要根据长远规划及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包括南京、南昌和海口等必要地区拟通过购置办公场地对分公司进行新建和扩建。 公司各级分公司是海康威视面向各地客户的一线机构,其良好的办公环境和员工状态,将直接影响公司的整体形象。公司本次新建和扩建国内分支机构,购置办公场地项目的实施地点新增包括但不限于南京、南昌和海口等城市将有助于公司构筑国内一流的安防行业营销体系。 三、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1、公司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二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建和扩建国内分支机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办公场地购置的实施地点新增包括但不限于南京、南昌和海口等城市。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海康威视拟在原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础上新增南京、南昌和海口等城市的办公场地购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扩大国内销售网络,促进业务规模,减少公司经营风险,提升公司盈利水平。该事项已经公司二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海康威视利用募集资金新建和扩建国内分支机构项目增加南京、南昌和海口等实施地点。 四、备查文件 1、二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决议;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8月15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招商证券”)作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海康威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进行了尽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52】号文核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00 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8.00元/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4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247.9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33,752.1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0)129号】验资报告。扣除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需求126,607.00 万元后,超额募集资金为207,145.10万元。根据财政部财会〔2010〕25号文的相关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时损益,本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路演及财经公关费45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相应调整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调整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34,202.10万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营效益,降低财务风险,经公司董事会谨慎研究,增加实施新建和扩建国内分支机构项目的实施地点。 原新建和扩建国内分支机构项目实施地点包括贵阳、兰州、呼和浩特、长春、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郑州、天津、石家庄等12个城市。因公司业务持续快速发展,近年来包括南京、南昌和海口等分公司的办公场地业已无法满足实际业务需要。因此,公司新建和扩建国内分支机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办公场地购置的实施地点拟新增包括但不限于南京、南昌和海口等城市。 三、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11年度营业总收入523,163.9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5.10%。公司销售业绩的逐年稳步增长有赖于公司营销网络在全球范围内的铺设与搭建。 伴随各地分公司销售规模扩张加速,分公司人员数量也从2010年底的983人跃升至2011年底的1613人,增长幅度达到了64.09%。在部分地区依靠增加租赁办公场地已不能满足各分公司快速扩张的需要,办公场地拥挤、办公环境嘈杂等问题将会影响海康威视分支机构的对外形象及员工办公效率,除了原规划的贵阳、兰州、呼和浩特、长春、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郑州、天津、石家庄等12个城市购置办公场地计划外,其他如南京、南昌和海口等城市也出现了办公场地不足的情况。因此,需要根据长远规划及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包括南京、南昌和海口等必要地区拟通过购置办公场地对分公司进行新建和扩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海康威视拟在原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础上新增南京、南昌和海口等城市的办公场地购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扩大国内销售网络,促进业务规模,减少公司经营风险,提升公司盈利水平。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海康威视利用募集资金新建和扩建国内分支机构项目增加南京、南昌和海口等实施地点。 保荐代表人:马加暾 陈佳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 月 日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8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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