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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6 股票简称:华北高速 编号:2012-22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8-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8月16日上午10:00时在本公司四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郑海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713,099,935股,占公司总股本1,090,000,000股的65.4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付三中律师、姜元律师见证了本次大会并为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对议案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份713,099,9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公司章程》请参见2012年8月17日巨潮网公告(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份713,099,9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请参见2012年8月17日巨潮网公告(http://www.cninfo.com.cn) 3、审议制定《华北高速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的议案。 同意股份713,099,9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付三中、姜元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付三中律师、姜元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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