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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8-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8月16日 2.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楼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鲁冠球董事长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21人,代表股份884,473,77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5.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人、代表股份884,192,289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5.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81,482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8%。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4,444,27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97%;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2%;弃权10,900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1%。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4,439,271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96%;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2%;弃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2%。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3、关于对下属子公司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4,428,471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95%;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2%;弃权26,6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3%。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建文律师、黄勇律师 3.结论性意见: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王建文律师、黄勇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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