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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ST钛白 公告编号:2012—77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追加承诺公告 中核钛白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追加承诺股东基本情况介绍 (一)2012年7月27日,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中核钛白”或“本公司”)召开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同日召开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12年7月31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嘉破字第01-05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权益将做如下调整: 1、中核钛白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信达”)将其所持中核钛白4,500万股股权以3.3元/股转让给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其中,李建锋受让3,000万股,陈富强受让800万股、胡建龙受让700万股。 2、中核钛白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将其所持中核钛白3,147.9232万股股权以3.3元/股转让给财务投资人。其中,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受让2,147.9232万股,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受让1,000万股。 根据重整计划,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股东分别作出承诺函,其中自然人李建锋承诺:本人受让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该股份登记在本人名下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如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自然人股东陈富强、胡建龙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所持有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该股份登记在本人名下起12个月内不转让。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两家股东承诺:自受让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如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二)股东基本情况 1、李建锋:目前为中核钛白的总经理,中核钛白的董事候选人,持有中核钛白3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79%,为中核钛白的第一大股东。 2、陈富强:目前为中核钛白的董事候选人,持有中核钛白8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21%。 3、胡建龙:目前为中核钛白的董事候选人,持有中核钛白7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68%。 4、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武昌区中南路14号世纪广场B座24层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巍 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06000147819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242453-X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对工业、农业、科技、房地产、能源、市政道路工程的投资、咨询。(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5、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湖大道66号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国庆 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00000174986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工业厂房开发、建造、销售、出租和物业管理。(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三) 追加承诺股东目前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追加承诺的内容 (一)股东延长限售期承诺的主要内容:
(二)违反承诺的违约条款 上述股东同时承诺:若违反承诺,则管理人有权不予退还重整计划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和无偿支付的款项。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将及时督促追加承诺股东严格遵守承诺,对于违反承诺减持股份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保证主动、及时要求违反承诺的相关股东履行违约责任。公司董事会将在信息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相关股份的申请锁定手续,申请锁定的时间从2012年8月13日开始。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ST钛白 公告编号:2012—78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进展公告 中核钛白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2012年7月31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嘉破字第01-5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执行期为四个月,即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核钛白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中核钛白破产。若中核钛白被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14.3.1的规定,中核钛白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2011年11月30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做出(2012)嘉法民重整字第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天水二一三机床电器厂兰州天兰机电产品经营部对被申请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下称中核钛白)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2)嘉法民重整字第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中核钛白重整,同时指定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详见本公司2011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编号为2011-69号公告的内容)。 二、经管理人申请,2012年5月29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做出(2012)嘉民破字第01-3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12年8月30日。(详见本公司2012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编号为2012—46号公告的内容)。 三、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2年7月27日上午在嘉峪关市国泰大酒店(嘉峪关市雄关广场西侧新华南路1169号)一楼多功能厅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同日下午14:00 召开了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本公司 于2012年7月27日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下称嘉峪关法院) 申请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嘉峪关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做出的(2012)嘉破字第0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五、根据重整计划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转让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与受让方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后李建锋将成为中核钛白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其15.79%的股份;陈富强持有800万股,占4.21%;胡建龙持有700万股,占3.68%;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2,147.9232万股,占11.31%;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000万股,占5.26%。本次股权转让后,中国信达将不再持有中核钛白的股份。 2012年8月8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嘉破字第0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持3000万股*ST钛白股票归李建锋所有、所持800万股*ST股票归陈富强所有、所持700万股*ST股票归胡建龙所有、所持1000万股*ST股票归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所持2,147.9232万股*ST钛白股票归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同时,作出(2012)嘉破字第01-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完成上述股权过户事宜。 2012年8月13,中核钛白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按照法院裁定,中核钛白原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647.9232万股股权已过户至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过户完成后,李建锋持有中核钛白3000万股股权,占中核钛白总股本的15.79%,成为中核钛白第一大股东。 目前,中核钛白正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积极开展职工安置、债权清偿等相关工作,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中核钛白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2012年7月31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做出(2012)嘉破字第01-5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执行期为四个月,即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核钛白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中核钛白破产。若中核钛白被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14.3.1的规定,中核钛白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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