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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2012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行为。 独立董事签字:李万良、夏令敏、徐铁君、李光民 2012年8月17日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2012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2012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2012年2月22日公司公告了第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为下属子公司河北吉藁担保事宜,并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网上登出了对“子公司担保”的公告,此次担保额为11000万元;担保方式:保证担保;期限:一年。此项担保提交了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阶段性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有关规定,经过必要授权,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 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李万良、夏令敏、徐铁君、李光民 2012年8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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