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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2-053TitlePh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2-08-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周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侯占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瑛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简介

A股简称中 关 村
A股代码000931
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王晶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中关村建设大厦308室 
电话010-62140168 
传真010-62140038 
电子信箱investor@centek.com.cn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以前报告期财务报表是否发生了追溯调整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4,014,059,353.844,332,619,462.54-7.3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789,711,423.16732,616,625.097.79%
股本(股)674,846,940.00674,846,940.0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1.17021.08567.79%
资产负债率(%)78.66%81.72%-3.06%
 报告期(1-6月)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1,353,209,198.161,220,871,239.0310.84%
营业利润(元)76,432,768.3812,804,442.42496.92%
利润总额(元)76,848,940.6114,545,339.75428.3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55,801,076.031,180,092.044,628.5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1,513,605.254,219.5735,771.0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8270.00174,764.7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8270.00174,764.7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33%0.17%7.1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2%0%0.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35,884,315.5462,081,346.18-42.2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05320.092-42.17%

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年初到报告期末金额(元)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56,618,829.96主要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1,196,814.24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益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21,265.92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3,454,237.69 
所得税影响额-95,201.65 
   
合计54,287,470.78--

3、同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与按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同时按照境外会计准则与按中国会计准则披露的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和净资产差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一)股本变动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二)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股东总数137,035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总数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23.43%158,114,894153,532,910  
广东粤文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4.86%32,768,782   
北京实创实业科技发展总公司国有法人0.74%5,000,0005,000,000冻结5,000,000
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国有法人0.74%5,000,0005,000,000  
郝峰境内自然人0.47%3,159,618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0.44%3,000,0003,000,000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国有法人0.28%1,866,752   
武汉国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国有法人0.27%1,800,0001,800,000  
中国工商银行-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0.25%1,718,912   
陈芙蓉境内自然人0.24%1,600,021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份种类及数量
种类数量
广东粤文投资有限公司32,768,782A股32,768,782
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581,984A股4,581,984
郝峰3,159,618A股3,159,618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1,866,752A股1,866,752
中国工商银行-金鹰主题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718,912A股1,718,912
陈芙蓉1,600,021A股1,600,021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永泰工会单笔信托1,585,317A股1,585,317
中国农业银行-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1,382,005A股1,382,005
曾泽阳1,300,000A股1,300,000
刘天羿1,247,001A股1,247,001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及)一致行动人的说明 上述股东中,公司第一大股东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未知公司其他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 适用 √ 不适用

五、董事会报告

(一)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分行业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减(%)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减(%)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减(%)
房地产开发及建安施工1,165,034,466.621,004,484,430.9213.78%12.78%7.75%4.03%
生物医药131,884,933.1223,131,998.8782.46%-12.91%-14.64%0.36%
物业管理11,646,882.8314,062,189.81-20.74%-17.91%14.12%-33.88%
软件开发5,450,777.266,100,203.88-11.91%43.45%105.37%-33.74%
广告服务2,486,500.00465,534.0881.28%11.09%11.43%-0.06%
其他27,631,271.6513,743,011.2850.26%74.36%33.95%15.01%

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减幅度较大的原因说明

1、物业管理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减少33.88%,原因如下:

由于政府政策调整,我公司之子公司中科泰和物业公司管理的个别房产无法办理工商注册,从而影响出租率,进而影响物业费的收取。我公司收取物业费的房产项目均有楼体老化现象,公司每年要支出楼体维修、电梯维修、消防改造等一系列成本支出,另房产项目的能源费支出并未因出租率的降低而减少,所以造成物业收入与物业成本形成倒挂,进而影响物业行业的毛利率。

2、 软件开发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减少33.74%,原因如下:

由于软件市场生存环境、外部因素的变化,我公司之子公司中关村软件不能很好的整合园区、行业、客户资源,导致持续亏损。我公司已将中关村科技软件有限公司 46%股权进行转让,股权转让价为人民币贰佰万元(200万元)。交易对方为国科正合(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详见公司公告。

3、其他行业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加15.01%,原因如下:

其他行业主要为我公司之子公司重庆海德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主要业务为海德大酒店的管理,酒店行业主要收入为客房及餐饮,成本相对较低,致使酒店业的整体毛利率水平较高。

(二)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地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减(%)
华北及东北地区1,079,237,241.061.17%
华东地区86,262,816.6141.28%
华中及华南地区72,737,951.1934.44%
西部地区105,896,822.6247.53%

(三)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四)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利润构成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 适用 √ 不适用

(六)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七)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 适用 □ 不适用

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为降低开发投入,维护项目正常形象,为地产业转暖后的销售工作奠定基础,公司将对哈尔滨松北商贸区项目的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A区4、5#楼原定年底交房目标不变。B区7、8#具备可销售条件后,原计划进行的销售工作将视市场情况,择机启动。B区9、10、11#楼原定“年内达到可销售条件”的施工计划调整为“年内完成原有基础拆除作业即停止”。同时,将适时启动地下车库销售工作,以支持项目在施工程的资金需要。

(八)对2012年1-9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九)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十)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六、重要事项

(一)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1、收购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2、出售资产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交易对方被出售资产出售日交易价格(万元)本期初起至出售日该资产为上市公司贡献的净利润(万元)出售产生的损益(万元)是否为关联交易资产出售定价原则所涉及的资产产权是否已全部过户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是否已全部转移资产出售为上市公司贡献的净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与交易对方的关联关系(适用关联交易情形)
北京天下通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3.33%股权2012年6月28日4,700-823.15,742.07市场价96.73% 

出售资产情况说明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所持中宏基公司83.33%股权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中关村建设以4,700万元对价向北京天下通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3.33%股权,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1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和2011年8月24日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1年8月9日,公告2011—047号;公告2011-048号;2011年8月25日,公告2011-051号)。2012年6月28日,该股权转让事项的工商变更程序已完成(详见2012年6月28日,公告2012-036号)。

3、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二)担保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是或否)
北京国信华电物资贸易公司2003年04月24日9952002年04月29日995保证2002-11-30
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2001年05月18日1,5002001年08月23日1,500保证2002-8-23
北京中华民族园蓝海洋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03月03日2,935.12000年07月26日2,935.1保证2001-8-26
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6,5002003年06月25日6,500保证2013-6-24
中关村科技贸易中心商品房承购人2002年10月10日89.62011年01月01日89.6保证阶段
中关村科技贸易中心商品房承购人2002年10月10日124.592011年01月01日124.59保证阶段
蓝筹名座商品房承购人2002年02月02日12.842011年01月01日12.84保证阶段
中关村科技贸易中心商品房承购人2002年10月10日37.912011年01月01日37.91保证阶段
中关村科技贸易中心商品房、蓝筹名座、蓝筹名居承购人2002年10月10日634.722011年01月01日634.72保证阶段
蓝筹名座商品房承购人2002年02月02日1,2362011年01月01日1,236保证阶段
力鸿生态家园公寓商品房承购人 64.582011年01月01日64.58保证阶段
哈尔滨中关国际项目商品房承购人 3,098.022011年01月01日3,098.02保证阶段
哈尔滨中关国际项目商品房承购人 863.442011年01月01日863.44保证阶段
哈尔滨中关国际项目商品房承购人 4,084.442011年01月01日4,084.44保证阶段
哈尔滨中关国际项目商品房承购人 1,519.492011年10月11日1,519.49保证阶段
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01月07日9,0002012年01月09日9,000保证2015-1-9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1)-16,063.02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16,063.0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3)32,695.73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合计(A4)32,695.73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是或否)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05月22日13,0002012年05月24日13,000保证2015-5-23
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1月17日2,0002011年11月11日2,000保证2014-11-11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1)500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B2)50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3)15,000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B4)15,000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两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A1+B1)-15,563.02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B2)-15,563.0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A3+B3)47,695.73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A4+B4)47,695.73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60.40%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C)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D)18,430.1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金额(E)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C+D+E)18,430.1
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明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

(三)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 是 √ 否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母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作为原告或执行人的案件

(1)本公司对中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

2001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1)一中民初字第5083号]《民事调解书》,中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育公司)应在调解书生效后的五个月内还清所有欠款(包括本金与利息)共641万元。中育公司于《民事调解书》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于2002年3月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通过各种调查手段,发现中育公司现无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02年11月28日做出裁定,中止该案执行。

目前,鉴于发现中育公司股东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经本公司申请法院已恢复执行,并将该单位追加为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目前仍在执行过程中。

本公司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案件

(2)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对北京中华民族园蓝海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诉讼

公司为北京中华民族园蓝海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洋公司)在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的3,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一案,由于蓝海洋公司不能按时还款,信用社营业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蓝海洋公司还款及要求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03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3)一中民初字第440号]判决,判决本公司对蓝海洋公司的贷款及其利息承担担保责任。由于蓝海洋公司没有履行判决,2003年7月3日,信用社(后改制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司已代偿64.9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蓝海洋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予以查封,并已委托评估公司对蓝海洋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进行了评估。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2,850万元股权及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B座二层及地下二层的房产。

2011年1月10日,农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北京分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确认农商行将其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信达北京分公司。

2011年6月1日,信达北京分公司与北京恒兴物业管理集团(以下简称:恒兴集团)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确认信达北京分公司将其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恒兴集团。

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已由农商行变更为恒兴集团。

(3)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支行对北京国信华电贸易物资公司及本公司的诉讼

公司为北京国信华电贸易物资中心(以下简称:国信华电)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支行的3,350万元人民币承兑汇票提供2,345万元人民币担保一案,由于国信华电未能按时还款,农行西城支行起诉国信华电及本公司,要求国信华电还款,本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02年12月19日和2003年2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做出[(2002)西民初字第10897 号]、[(2003)西民初字第1356 号]、[(2003)西民初字第1357 号]、[(2003)西民初字第1359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西城支行同意国信华电于2003 年6月30日前偿还350万元及利息,2003年8月14日前偿还1,995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07年6月30日止,本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为还款1,350万元,该部分担保解除。就代偿部分本公司已经起诉并胜诉,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司持有的中关村建设1,600万股股权被法院查封。

鉴于国信华电已无财产可供执行,2008年11月,公司依据国信华电对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存在2,345万元的到期债权,已向福州中院就本公司债权1,350万元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代国信华电偿还本公司债权1,350万元。2010年12月14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详见2011年1月12日,公告2011-001号)。

后本公司提起上诉。2011年4月15日福建省高院就该案开庭审理,2011年6月13日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福建省高院出具调解书,(详见2011年7月26日,公告2011-043号)。鉴于福州华电公司并未依照调解书条款履行付款义务,我司正在申请强制执行。

(4)北京托普天空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担保纠纷诉讼

北京托普天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天空)委托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闽都支行向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华电)提供1,5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1年8月23日至2002年8月23日,本公司为该项贷款提供了担保。由于福州华电至今未能偿还贷款,2004年9月6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详见2004年9月21日,公告2004-028号)托普天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衍生利息,2004年10月25日该院做出裁定:托普天空对本公司没有诉权,驳回起诉(详见2004年11月3日,公告2004-031号)。2005年1月1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详见2005年1月27日,公告2005-002号),托普天空就本案以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闽都支行为被告,福州华电及本公司为第三人再次提起诉讼,2005年2月5日,该院裁定:中信实业银行闽都支行就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详见2005年2月22日,公告2005-004号)。2005年4月3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应诉通知书》(详见2005年5月10日,公告2005-016号),该院受理本案。2005年10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做出(2005)榕民初字第214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2005年10月15日,公告2005-029 号),判决公司对其中的1,392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2月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闽民终字第531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2006年3月1日,公告2006-007 号),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建工)就福州友谊大厦工程款一案,在申请强制执行阶段追加本公司为被执行人,福州中院就上述两案合并查封了本公司持有的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631,668股股权,并将该股权暂时挂至福建建工名下,由福州中院对此股权予以处置。2008年6月19日,福州中院做出(2008)榕执行字第3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信达地产,原名:ST天桥,证券代码:600657)2,631,668股的股份扣划至福建建工帐户,并于同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将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扣划至福建建工帐户,每股折价4.7元。扣除已经支付给福建建工的38万股信达地产股份的相应款项,尚有2,251,668股股份系向托普天空代偿。后福州中院将上述2,251,668股信达地产股权予以处置,即本公司已代福州华电向托普天空清偿债务10,744,353.06元。本公司已就代偿部份向福州中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2009年2月19日,申请人托普公司提出因仍有余欠本金人民币200,215.9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约人民币1,800万元未得以受偿,要求冻结扣划中关村科技公司持有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557)3,012,398股股票。2009年4月3日,福州中院依法裁定冻结中关村科技公司持有的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557)3,012,398股限售流通股。2010年3月1日本公司收到(2006)榕执行字第13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中关村科技公司持有的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证券简称ST银广夏,证券代码000557),共3,012,398股,以每股人民币4.97元,过户到北京托普天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详见2010年3月2日,公告2010-002号)。

2009年6月18日,福州中院(2009)榕执行字第300号《民事裁定书》:预查封福州华电所有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六一环岛东南角“福州友谊大厦”的地上第一层至第二层(建筑面积约4,600平方米)及项下相应土地使用权。2010年3月10日本公司就新增代偿部分向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州中院(2010)榕执行字第1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预查封福州友谊大厦项目地上第三层至第四层及项下相应土地使用权。

(5)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诉讼

2010年2月,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粤幕墙)起诉公司,诉称金粤幕墙于2002年4月16日承揽了由公司开发建设的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外立面装修工程的施工工程,在2002年10月又承担并完成了中关村科技大厦幕墙的设计工作,2003年11月幕墙工程通过了四方验收。2007年1月在幕墙工程最终结算时,公司只是结算了施工费而未结算设计费,在2007年1月18日完成工程施工费的结算后,又多次催要未果,故提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2,903,932.00元及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对于此案我司已提出管辖权异议(详见2010年3月9日,公告2010-003),被驳回。2011年4月11日海淀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并委托评估机构对设计费进行评估。2011年11月2日,海淀法院作出(2010)海民初字第6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粤幕墙公司支付设计费2,280,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32.00元以及鉴定费32,8755.00元。我司提起上诉,经北京一中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29日做出(2012)一中民终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金粤幕墙已申请强制执行。

(6)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对本公司及福州华电工程款纠纷诉讼

2010年5月25日,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起诉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工程款纠纷,将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支付福建汇海公司工程款20,697,91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2,454.70元/月,并要求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支付其停工误工损失、守护现场等及其他费用暂定20万元整,要求其对诉争“友谊大厦”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和留置权,并由福州华电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详见2010年5月27日,公告2010-024号)。因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诉讼请求(详见2010年10月12日,公告2010-056号)。

2011年2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简称:汇海公司)的《民事起诉书》,汇海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起诉本公司及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简称:福州华电)。汇海公司诉讼请求为: 1、判被告中关村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2,050,832.00元及逾期利息; 2、判决被告中关村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索赔款,暂计14,860,381.8元,索赔计算直至工程依法移交为止;3、判决被告福州华电就前两项诉讼请求中所列被告中关村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利息及索赔偿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返还原告水电费代垫等款项合计50万元; 4、判决如被告不能付清上述所有款项,原告就诉争福州“友谊大厦”工程折价或拍卖享有上述债权优先受偿权及工程留置权; 5、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详见2011年2月23日,公告2011-004号)。福州华电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提出上诉,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2011年8月23日,福州华电以其与我司在福州仲裁委正在进行与本案有关的仲裁,其结果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审理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7)福州华电对本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

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收到福州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简称:福州华电)的《仲裁申请书》,福州华电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请求仲裁。福州华电仲裁请求事项为: 1、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在2000年10月26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的补充协议于2007年6月21日《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时解除; 2、 裁决被申请人退场并移交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所有内业资料; 3、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自2002年6月30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造成申请人的损失人民币131,682,180.07元; 4、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相关费用10,787,453.00元;5、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和律师费800,000.00元(详见2011年2月23日,公告2011-005号)。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福州仲裁委裁定驳回。2011年10月13日,我司提起反请求,请求事项为:1、请求裁决解除我公司与华电公司于2000年10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友谊大厦工程施工补充合同》;2、裁决华电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0,013,7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0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裁决华电公司赔偿我公司自2002年5月26日起至本裁决生效之日止的经济损失,其中暂计至2008年5月25日为人民币16,448,352.27元;4、裁决我公司对友谊大厦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5、裁决华电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及律师费人民币80万元。福州仲裁委受理了我公司提起的反请求,并将反请求与本请求进行合并审理,该案目前正在仲裁审理中。

2、合并报表内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关村建设作为原告或申请执行人的案件

(1)中关村建设对北京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东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

中关村建设总承包凯瑞房地产公司、东润投资集团公司开发的月亮河美家园项目,凯瑞房地产公司、东润投资集团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1.04亿元。中关村建设报送的结算价格约为2.25亿元,但凯瑞房地产公司、东润投资集团公司拒不结算,反以中关村建设违约为由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中关村建设之间的合同并交付施工现场。2006年11月20日,中关村建设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凯瑞房地产公司、东润投资集团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约121,459,555.00元以及相应违约金。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合并审理上述案件。法院已指定鉴定机构对部分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目前质量鉴定报告已出。同时,应中关村建设的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对凯瑞房地产公司销售的部分商品房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双方对于工程造价分歧较大,目前,已经完成质量鉴定,正在进行造价鉴定。

(2)中关村建设对三河燕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

中关村建设总承包三河燕庆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燕庆明珠大厦工程,但三河燕庆房地产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2005年3月16日,中关村建设起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要求三河燕庆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共计57,812,312.60元,并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作协议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8月10日,河北高院出具(2005)冀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三河燕庆房地产公司欠中关村建设工程款40,560,000.00元,诉讼费等544,327.00元。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三河燕庆房地产公司欠中关村建设9,324,000.00元工程款、诉讼费等544,327.00元及违约金。鉴于三河燕庆房地产公司未能依据民事调解书履行相关义务,2008年4月,中关村建设已向河北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了三河燕庆房地产公司的房产。报告期内,中关村建设已收回工程款4,900,000.00元。截止目前,经过执行三河燕庆房地产公司尚欠4,424,000.00元工程款、诉讼费等544,327.00元及违约金。

(3)中关村建设对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

中关村建设总承包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光房地产)开发的美好时光项目工程(工程地点在内蒙古科右中旗),因时光房地产拖欠工程款,2006年1月,中关村建设起诉至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时光房地产支付工程款本金及相应利息。2006年8月10日,双方进行调解,时光房地产分期向中关村建设支付工程款、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共计11,302,500.00元。调解之后,中关村建设与时光房地产达成复工协议,工程复工后款项支付仍然不理想,中关村建设向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了对方的房产。经过中关村建设与时光房地产对帐和办理工程结算,确认了时光房地产拖欠的款数总额为4,888,131.00元,上述款项中包括800,000.00元的工程保修金。2008年9月,根据上述数额,中关村建设与时光房地产在法院办理了执行和解,中国银行乌兰浩特支行为时光房地产4,088,131.00元债务提供了还款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时光房地产支付80,000.00违约金。截止目前,上述款项已经回收3,174,957.00元。

(4)中关村建设对亚星腾飞计算机软件发展有限公司、甘肃西兰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星数码科技园有限公司的诉讼

2001年5月28日,亚星腾飞计算机软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腾飞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3,000万元,中关村建设对此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亚星腾飞公司为中关村建设提供反担保,并提供甘肃西兰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兰科技实业公司)所有的“西兰大厦”作为中关村建设承担保证责任的反担保抵押物。借款到期后,亚星腾飞公司未能及时清偿借款,2003年12月12日,中关村建设向东北旺信用社出具承诺书,承诺代亚星腾飞公司偿还2,000万元。同日,亚星数码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数码公司)向中关村建设出具担保函,为代偿2,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此后,中关村建设代偿了该2,000万元借款。2004年7月6日,中关村建设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拍卖西兰科技实业公司的抵押物以清偿中关村建设代偿的2,000万元,拍卖款不足清偿部分亚星腾飞公司、亚星数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4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4)一中民初字第8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中关村建设的诉讼请求。2005年5月26日,北京中谷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系原中关村建设控股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受让该笔债权,并以对中关村建设的债权抵消其中2,000万元,现尚欠的500万元及有关费用承诺以资产进行担保。中关村建设已申请强制执行,2005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回案款3,364,734.00元,该等款项已于2006年5月支付给北京中谷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余款正在执行过程中,北京中谷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将负担中关村建设追索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5)中关村建设对北京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力鸿兴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

2006年4月6日,中关村建设、北京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福房地产公司)、北京力鸿兴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鸿兴业房地产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1)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房地产公司共同向中关村建设偿还6,600万元;(2)民福房地产公司向中关村建设偿还1,600万元,力鸿兴业房地产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民福房地产公司向中关村建设偿还150万元,力鸿兴业房地产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综上,民福房地产公司、力鸿兴业房地产公司总共须向中关村建设偿还8,350万元。同年4月7日,三方对以上《还款协议书》在北京市公证处进行了强制执行公证。但民福房地产公司和力鸿兴业房地产公司均未履约,故中关村建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12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8年度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各方达成和解(详见2008年12月27日,公告2008-074号)。截止目前,力鸿兴业房地产公司用于抵偿债务的274个车位和力鸿花园5-101号房产(建筑面积115.10平方米)过户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6)中关村建设对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溪翁庄村民委员会的诉讼

2000年,中关村建设欲在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征地开发度假山庄,同年8月6日,中关村建设与溪翁庄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约定征地290亩,征地补偿费1,200万元。协议签订后,中关村建设按约定支付了450万元,但由于诸多原因,征地工作一直未能完成。2006年6月30日,中关村建设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溪翁庄村委会退还中关村建设45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100万元。2006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二中民初字第11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书》无效,溪翁庄村委会向中关村建设返还45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自200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溪翁庄村委会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7)高民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溪翁庄村委会未按判决履行,中关村建设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于溪翁庄村委会目前无可执行的财产,故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暂时中止执行程序。

(7)中关村建设对三河燕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

中关村建设与三河燕庆于2007年6月28日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协议书》,就三河燕庆开发的“燕庆明珠”大厦(现为“富鼎中心”酒店式公寓)工程的后期复工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中关村建设实施工程总承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于2008年5月进行了工程验收。但是截至起诉之日,除原告将其中的715,481.00元债权转让外,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714,519.00元、到期保修金783,000.00元及利息607,079.79元(截止2010年12月20日),共计6,104,598.79元。2010年12月中关村建设以上述欠款为由对三河燕庆提起诉讼,2011年12月16日一审判决三河燕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中关村建设工程款4,414,519.00元,工程款利息409,370.00元(截止至2010年12月20日),质量保证金783,000.00元,质量保证金利息47,134.00元,三河燕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197,519.00元作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中关村建设支付利息,驳回三河燕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三河燕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4,532.00元,案件反诉费5,478.00元,保全费5,000.00元。2011年12月31日,对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2012年5月11日,公告号2012-023)。目前本案正在申请强制执行。

(8)中关村建设对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诉讼

2006年初,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将其总承包的京津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道路工程分包给中关村建设,并要求中关村建设签署了《道路工程分包合同》,经中关村建设进场施工,京津高速公路于2008年7月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于2008年7月16日全线开通,施工结束后双方就结算事宜一直进行协商,但是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对于中关村建设变更价款迟迟不予确认,对于中关村建设施工的大部分变更工程的价款迟迟不予支付,故中关村建设对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签署的《道路工程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施工工程项目据实结算,给付原告工程款25,773,539.58元及自2008年8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该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详见2011年8月13日,公告号2011-050)。中关村建设申请造价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涉案工程进行司法鉴定,最终鉴定金额为20,562,964.15元。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9)中关村建设对北京市塑化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

2007年2月8日,中关村建设与北京市塑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化公司)及北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天陆公司)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约定书》(以下简称:《约定书》),约定由中关村建设向塑化公司与龙天陆公司转让中关村建设所持有北京中谷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系原中关村建设控股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93.33%的股权,股权转让款为1,500万元。截止目前,对方已支付1,000万元转让款。按《约定书》约定,对方应于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第二个工作日将第三笔股权转让款500万元支付给中关村建设。但是对方迟迟不予支付,并起诉中关村建设(详见2008年1月14日,公告2008-005号),后又撤诉(详见2008年3月26日,公告2008-021号)。鉴于上述情况,2008年4月,中关村建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收回转让款50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法院判决支持中关村建设诉讼请求。塑化公司及龙天陆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9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对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各项诉讼费用均由对方承担。上述案件中关村建设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0年6月22日获得二中院发还案款7,063,257.31元,此案本已终结,但2012年2月13日中关村建设收到关于此案的高检民抗(2011)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及(2011)民抗字第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2012年4月1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高民再终字第907号,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本案已终结。

(10)中关村建设对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

在光彩项目中,中关村建设与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就水电安装工程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临设水电合同、管理协议书,中关村建设总计付款11,172,686.20元。2010年4月,双方就临设水电合同、管理协议书进行了结算,两份合同总结算价为2,700,089.25元,但未就建筑施工分包合同进行结算。因百键在另案中诉称双方就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已通过对账等方式办理了结算,并且中关村建设陆续已支付,但迟未支付已结算的临设水电合同、管理协议书的工程款,要求中关村建设支付工程临时设施费及施工管理费2,700,089.25元及利息。为此,中关村建设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建筑施工分包合同项下的工程款金额为850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行造价鉴定中。

(11)中关村建设对北京泰诚实业发展公司的诉讼

北京泰诚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泰诚公司)开发富宏花园项目,因资金问题向住五公司(后更名为中宏基公司)寻求支持,后对中宏基公司形成了4,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债务。为清偿此债务,泰诚公司于2001年7月将其成立的项目公司富宏房地产公司(注册资金2,8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中宏基公司和中关村建设公司,后中关村建设公司全部持股,又吸纳新股东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金变更为6,000万元,中关村建设公司持股50%,富宏花园项目进行了扩展,变更为亚洲花园。因种种问题,亚洲花园项目未实际开发,且一直由泰诚公司实际处置该项目。2006年1月,中关村建设公司和泰诚公司对双方的债权债务进行重新清理,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泰诚公司应支付给中关村建设公司本金及补偿款共计8,739万元,中关村建设公司收到此款后将富宏公司股权还给泰诚公司,但泰诚公司最终并未支付此8,739万元。因2001年7月的股权转让存在瑕疵,2011年6月,北京市工商局做出决定,撤销富宏公司变更登记,并将富宏公司股权恢复至2001年7月股权转让之前的状态,中关村建设公司不再对富宏公司持股。在此情况下,中关村建设公司于2011年7月在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诉请泰诚公司偿还8,739万元(详见2011年7月23日,公告2011-042号)。经审理,北京二中院于2011年12月20日判决泰诚公司偿还中关村建设公司8,739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详见2011年12月23日,公告号2011-070)。泰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详见2012年4月25日,公告号2012-021)。目前泰诚公司已提请再审。

中关村建设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案件

(12)北京诺金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关村建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北京诺金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中关村建设,要求支付工程款2,720,257.00元及承担诉讼费。北京诺金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系中关村建设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文化体育及公共服务设施基坑土方工程分包方(详见公告2009-04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关村建设支付工程款2,720,257.00元及承担诉讼费。后中关村建设已与北京诺金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13)吴国东(献县鑫磊建筑器材租赁站)对中关村建设提起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吴国东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朝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关村建设支付尚欠租赁费19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中。

(14)江苏金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对中关村建设的诉讼

江苏金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以中关村建设拖欠工程款为由,向北京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关村建设支付529,159.51元工程款及利息,建筑设备赔偿金额2,034,721.50元,支付租金1,983,193.54元,以上共计4,547,074.55元及工程款利息。该案判决:中关村建设支付529,159.51元工程款及自200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646.00元(详见2010年12月23日,公告2010-069号)。后江苏金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判决维持原判。该案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15)北京鑫中诚业建筑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对中关村建设的诉讼

北京鑫中诚业建筑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称:中关村建设欠北京正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55,542.63元,因业务需要北京正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5月5日将该债权1,755,542.63元转让给鑫中诚业,并同意承担付款责任,中关村建设至今没有给付。北京鑫中诚业建筑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欠款为由以中关村建设为第一被告,北京正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二被告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原告转让款1,755,542.6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10,000.00元,共计1,765,542.6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中关村建设已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三河市人民法院裁定移送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后双方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庭审中进行了调解,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简要内容如下:中关村建设支付北京鑫中诚业建筑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1,765,542.63元,中关村建设承担案件受理费10,345.00元,保全费5,000.00元。该案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16)三河市燕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关村建设及三河燕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

2011年6月7日,三河市燕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认为在富鼎中心酒店式公寓后期工程中未得到相应工程款,以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以三河燕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中关村建设为两个被告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之间订立的“富鼎中心工程竣工结算协议书”无效,两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2,983,352.00元,互付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该案法院已受理,中关村建设就本案提起管辖权异议,目前该案在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7)北京住总商品混凝土中心对中关村建设的诉讼

2011年9月,北京住总商品混凝土中心以买卖合同为案由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关村建设按照双方签订的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09-09-11)支付“北京沙河高教园区一期B1-1商业服务楼、2#地下车库”工程的混凝土所欠货款520,33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该案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1月18日最终判决中关村建设向北京住总商品混凝土中心支付货款520,330.00元,案件受理费4,502.00元。

2011年9月,北京住总商品混凝土中心以买卖合同为案由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关村建设按照双方签订的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08-11-21)支付“北京沙河高教园区住宅三期A区住宅楼等14项”工程的混凝土欠付货款2,620,721.5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实际在当时合同履行中,由于北京住总商品混凝土中心的供货不符合质量要求,中关村建设不得不对已完工的A区15#楼地下部分墙体进行拆除、重建,由此给中关村建设造成高达2,598,568.40元的经济损失。诉讼中,中关村建设已提起反诉要求对方赔偿拆除损失2,598,568.40元并申请对中关村建设的损失进行鉴定。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18)重庆航靖商贸有限公司对中关村建设的诉讼

2011年9月22日,重庆航靖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靖公司)以买卖合同为案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关村建设按照2010年3月3日航靖公司与中关村建设重庆西南分公司在鹏润蓝海B区项目签订的买卖合同支付所欠货款及加价款4,502,665.4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于2011年12月1日开庭前航靖公司撤销诉讼。2012年5月14日,航靖商贸公司再次对中关村建设提起诉讼,要求中关村建设支付钢材款及加价款3,029,652.61元,并从2012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19)重庆品瑞物资有限公司对重庆通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关村建设重庆西南分公司、中关村建设的诉讼

2011年11月22日,重庆品瑞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瑞公司)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2010年12月3日,其与重庆通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汇公司)就“鹏润国际公寓B区一期工程”供应钢材事宜签订了《钢材供货合同》,但至今,通汇公司欠付品瑞公司货款共计2,444,801.00元。又因为中关村建设重庆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西南分公司)是鹏润国际公寓B区一期工程的总包方,中关村建设系重庆西南分公司的总公司,故品瑞公司要求通汇公司、重庆西南分公司、中关村建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货款和相关费用2,444,801.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20)赵文庆对中关村建设的诉讼

2012年5月30日,赵文庆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称:在山水文园项目中,北京芦城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中关村建设签订《建筑工程脚手架租赁合同》,约定由北京芦城建筑器材租赁站向中关村建设出租建筑用租赁物资。2012年1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的出租方变更为北京凯博建筑器材租赁站。截至起诉之日,中关村建设共计欠付北京凯博建筑器材租赁站租金3,148,815.17元,另外在颐合天地三期项目中,中关村建设尚欠其租金41,274.00元。赵文庆要求解除与中关村建设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关村建设支付租金3,200,089.17元、违约金50万、返还价值197万元的租赁材料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五)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以前年度延续的事项如下所列:

1、本公司转让中关村青创股权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转让北京中关村青年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事宜(详见2004年8月14日,公告2004-021号),报告期内尚无进展。

2、本公司与自来水集团债务重组方案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集团)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向本公司发放的1亿元、1年期的委托贷款已于2007年1月27日到期,公司以所持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亿股股权为该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截止至2007年6月30日,逾期委托贷款余额为9,000万元。

鉴于上述贷款已逾期,为解决此债务问题,经与自来水集团协商,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同意以中关村科贸中心15层、18层写字楼及5层部分商铺,合计建筑面积6,023.10平方米的未售房产,全额抵偿自来水集团公司9,000万元逾期委托贷款本金,以及自双方签订《债务抵偿协议》之日起至房产过户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详见2007年4月25日,公告2007-019号)。报告期内,《债务抵偿协议》尚未签署。目前,双方正在洽商解决方案。2012年3月,本公司偿还自来水集团600万元,此笔贷款本金减至8400万元。

3、本公司对北京大中关幕墙装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关幕墙公司)的清算

因公司与外方股东就大中关幕墙公司清算方案未达成一致,该公司清算工作一直未果。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经与外方股东协商,考虑到中外合资企业清算程序复杂,双方同意将本公司持有的35%股权全部转让给外方股东指定的第三方自然人,转让价格以净资产为依据适当溢价,抵扣部分本公司拖欠大中关幕墙公司工程款,不足部分分期支付(详见2006年4月15日,公告2006-015号)。报告期内,大中关幕墙公司的工商变更手续尚在办理中。

4、本公司拟成立北京中关村木业贸易有限公司

经第二届董事会2005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拟成立北京中关村木业贸易有限公司(详见2005年5月27日,公告2005-019号),报告期内尚无进展。

本报告期内资产出售事项:

1、清算注销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关村科技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事宜

为降低运营成本,减少管理层级,规避经营风险,经第四届董事会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清算注销控股子公司中关村科技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大连中关村目前已无实际业务,清算注销对本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详见2012年5月22日,公告号2012-025、2012-027)。

2、转让中关村科技软件有限公司股权及转让“Censoft中关村科技软件”商标权事宜

经第四届董事会2012年度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以200万元的对价向国科正合(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中关村科技软件有限公司46%股权(详见2012年7月28日,公告号2012-45、2012-047);在完成中关村科技软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以300万元的对价向中关村科技软件有限公司转让本公司持有的“Censoft中关村科技软件”商标,《商标注册证》号:3646557。

3、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四环医药发行私募债券提供担保及授权董事会办理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四环医药发行私募债券提供担保相关事宜及授权董事长周宁先生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担保协议事宜

为促进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私募债券提供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与债券期限一致。同时,本公司授权董事会办理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四环医药发行私募债券提供担保相关事宜及授权董事长周宁先生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担保协议。上述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2012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2年7月5日,公告号2012-037、2012-038;2012年7月21日,公告号2012-043)。近日,我公司已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关于接受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备案的通知书》【深证上(2012)272号】,同意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四环医药非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私募债券备案(详见2012年8月18日,公告号2012-051号)。

4、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实混凝土发行私募债券提供担保及授权董事会办理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实混凝土发行私募债券提供担保相关事宜及授权董事长周宁先生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担保协议事宜;

为促进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私募债券提供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与债券期限一致。由于中实混凝土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期限截止到2015年4月,如果中实混凝土在经营有效期结束之后不能继续经营,本公司承诺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同时,本公司授权董事会办理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实混凝土发行私募债券提供担保相关事宜及授权董事长周宁先生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担保协议。上述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2012年度第八次临时会议、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2年7月28日,公告号2012-045、2012-046;2012年8月14日,公告号2012-050)。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序号证券品种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最初投资成本(元)期末持有数量(股)期末账面价值(元)占期末证券总投资比例(%)报告期损益(元)
股票600577精达股份288,085.881,960,00011,054,400.0095.88%98,000.00
股票002181粤传媒69,324.0041,340390,663.003.39% 
股票400006京中兴62,000.0040,00058,000.000.5% 
股票400005海国实7,260.0011,00013,530.000.12% 
股票400007华凯实业11,640.0012,00012,480.000.11% 
期末持有的其他证券投资0.00--0.00  
报告期已出售证券投资损益-------- 
合计438,309.88--11,529,073.00100%98,000.00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最初投资成本(元)占该公司股权比例(%)期末账面价值(元)报告期损益(元)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变动(元)会计核算科目股份来源
600577精达股份288,085.880.27%11,054,400.0098,000.001,499,400.0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起人
002181粤传媒69,324.000.02%390,663.00 -45,877.4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购买
合计357,409.88--11,445,063.0098,000.001,453,512.60----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3、报告期内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截止报告期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 适用 √ 不适用

4、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以下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项承诺人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如果2006年度中关村不能实现扭亏为盈,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按每10股流通股获送0.3股的比例追加送股一次,追送股份的总数按本次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股权登记日中关村流通股股本计算为11,245,408股。一旦触发上述追送股份条件,在中关村2006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0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实施追送对价安排。追送股份对象为追加送股执行对价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追加送股执行对价股权登记日的日期将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公告(最晚不晚于2006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5日内公告)。如果公司未能在法定披露时间内披露2006年年报,或者2006年年度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均视同触发追送股份条件。

(2)如果2007年度中关村全年实现净利润低于6,748.4694万元,即每股收益低于0.10元(按现总股本67,484.694万股计算),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按每10股流通股获送0.3股的比例追加送股一次,追送股份的总数按本次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股权登记日中关村流通股股本计算为11,245,408股。一旦触发上述追送条件,在中关村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0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实施追送对价安排。追送股份对象为追加送股执行对价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追加送股执行对价股权登记日的日期将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公告(最晚不晚于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5日内公告)。如果公司未能在法定披露时间内披露2007年年报,或者2007年年度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均视同触发追送股份条件。

2、会计师对公司2006年度、2007年度报告均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讨论,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认为:限售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事项均已履行,未触发追送股份条件。2008年4月25日,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事项冻结股份全部解冻(详见2008年4月28日,公告2008-035号)。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在上市公司有资金和开发计划的前提下,国美控股及其关联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所从事的房地产开发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均应将上述商业机会优先让与上市公司。如先通知上市公司并在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承诺放弃该商业机会;如果上市公司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被视为放弃该业务机会。

5、在上市公司妥善解决CDMA担保问题后及在各方努力下解决了上市公司的其他或有负债、逾期贷款、税务纠纷等问题,可以确保上市公司的资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国美控股同意向上市公司寻找或注入优质的房地产项目及提供部分资金帮助,以协助上市公司明确主业及增强其持续盈利能力,同时最大限度规避与上市公司间的同业竞争。

4、清理和处置中关村证券股权

2007年9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关村证券行政清理工作组的申请,裁定受理中关村证券行政清理工作组申请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详见2007年9月17日公告2007-047号)。本公司对该项投资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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