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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证券代码:600584 编号:临2012-016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第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八次董事会于2012年8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发出通知,于2012年8月20日在长电科技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董事长王新潮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相关的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半年报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9票 无反对、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14,940万元对球栅阵列封装BGA测 试项目技改扩能》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因市场对球栅阵列封装BGA测试产品有较大需求,故公司拟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改扩能。经公司专业人员测算,该项目改造需新增投资14,940万元人民币,其中含引进设备款13,945万元(用汇2,028万美元),铺底流动资金995万元人民币,项目投资款全部由企业自筹。该项目实施达标后,新增产品销售收入17,000万元人民币,新增利润总额2,200万元人民币,预计投资回收期5.48年。 同意9票 无反对、弃权票。 三、审议通过了《长电科技章程修正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同意9票 无反对、弃权票 四、会议决定于2012年9月6日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8月31日,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审议第2、3项议案。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编号:临2012-017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第十三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十三次监事会于2012年8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2年8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主席赖志明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1)、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本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之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同意3票 无反对、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了《长电科技章程修正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同意3票 无反对、弃权票。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2年8月20日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证券代码:600584 编号:临2012-018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9月6日 ● 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31日 ● 会议召开地点: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荷花池会议厅 ● 会议方式:现场表决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为:2012年9月6日上午9:30 2、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3、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31日,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荷花池会议厅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投资14,940万元对球栅阵列封装BGA测试项目技改扩能的议案》; 2、《长电科技章程修正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1、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8月31。截至2012年8月31日下午3: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 1、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应办理登记手续 1.1、登记时间:2012年9月3日―9月5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4:00。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到会的股东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1.2、登记地点:公司投资管理部 1.3、登记方式:股东本人(或代理人)亲自登记或用传真方式登记,外地个人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参加现场股东大会所需的文件、凭证和证件 2.1、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股凭证、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样式附后,下同)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2.2、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持股凭证。 五、其他 1、与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2.1、电话:0510-86856061 0510-86199179 2.2、传真:0510-86199179 2.3、联系人: 袁女士、石女士 2.4、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滨江中路275号 2.5、邮政编码:214431 2.6、电子信箱:cd6584@cj-elec.com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的公司第四届第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2、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20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本人出席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利益,更好地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江苏证监局“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号”通知的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可以采取现金或股利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盈利年度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最近三年平均每年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拟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可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如公司年度实现盈利并达到现金分配条件,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公司存在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重大投资计划或大额现金支出事项的。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未来资金需求和股东合理回报,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原因,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递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3、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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