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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ST金材 公告编号:临2012-053 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2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又于2012年8月17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确保公司股东充分了解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信息,现公司董事会发布本次股东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详细内容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2年8月24日(星期五)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8月23日至2012年8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23日下午15:00至2012年8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22日(星期三)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扬州会议中心酒店(扬州市邗江区西支路1号)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出席对象: 1、2012年8月22日(星期三)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后);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七)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具体规则为: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交易系统或互联网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完备。 (二)议案名称
(三)特别强调事项 1、此次股东大会对“议案5”进行表决时,将对其各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2、此次股东大会对“议案4-14”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 3、议案4-13均需要获得除关联股东外的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四)披露情况 上述部分议案的详细内容已刊登在2012年4月10日、2012年8月8日和2012年8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2年8月23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2、登记方式: 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和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3、登记地点: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 公司证券部 邮寄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 邮编:225111 传真:0514-87270939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投票程序
注:(1)投票代码:362002;投票简称:金材投票。 (2)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3)在“申报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会议的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2.00代表议案2,5.00元代表议案5所有子议案,5.01代表议案5的子议案1,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表决议案序号为100。 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议案序号,即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
(4)在“申报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具体如下: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2、投票举例 (1)如某股东对全部议案一次性表决,拟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如某股东对全部议案拟投反对票,只需将申报股数改为2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如某股东对全部议案拟投弃权票,只需将申报股数改为3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 (2)对某一议案分别表决 如某股东对某一议案拟投同意票,以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例,其申报如下:
如某股东对某一议案拟投反对票,以议案1为例,只需要将申报股数改为2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如某股东对某一议案拟投弃权票,以议案1为例,只需要将申报股数改为3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 3、计票规则 在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如果股东先对议案1至议案14中的一项或多项投票表决,然后对总议案投票表决,以股东对议案1至议案14中已投票表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未投票表决的议案,以对总议案的投票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然后对议案1至议案14中的一项或多项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对总议案的投票表决意见为准。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等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
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次日方可使用。 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 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a) 登陆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b)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密码登录”,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证书登录; c)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d)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3、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4月23日下午15:00至2012年4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投票注意事项 (一)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网络投票表决申报不得撤单。 (二)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四)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在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费用:会期预计一天,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会议咨询: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4-87270833 联系人:李高、于静 七、备查文件 1、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第十八次、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2、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汇编。 特此公告。 附件:授权委托书 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以下议案行使表决权。
注: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委托人签名: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帐户: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数量: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有效期限:_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委托日期:2012年____月____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ST金材 公告编号:临2012-054 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案件被撤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8年12月29日,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琼花”)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违规担保)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江苏琼花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该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公安部,现该案件中犯罪嫌疑单位江苏琼花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以下简称“邗江公安分局”)撤回,具体情况如下: 2009 年12月1 日,扬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根据公安部经侦局、江苏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案件交办通知要求,将案件线索移交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经侦大队(以下简称“邗江经侦大队”)。经邗江经侦大队侦查,邗江公安分局将案件移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邗江检察院”)审查。2011年12月21日,邗江检察院将该案件责任人(原实际控制人于在青)涉嫌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邗江法院”)提起公诉,同日,建议邗江公安分局撤回对犯罪嫌疑单位江苏琼花的起诉意见。 2012年6月27日,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更名,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邗江检察院 “扬邗检发[2012]12号”《函》,认为:“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用的是单罚制,对单位并无罚则,故江苏琼花不应列为犯罪嫌疑单位参加至刑事诉讼活动中”。 2012年8月20日,本公司收到邗江检察院出具的《函》,《函》主要内容为:邗江检察院向邗江公安分局的建议意见得到邗江公安分局的答复,邗江公安分局认为,“2012年7月9日,邗江法院已对该案件责任人作出判决,因江苏琼花未被列为被告单位参与诉讼活动,故决定将江苏琼花予以撤回”。 特此公告。 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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