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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民和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0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8-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1年10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620号),核准公司发行不超过4,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43,523,31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根据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圆全验字[2011]00070028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39,999,998.80元,扣除发行费用27,7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12,299,998.80元。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和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粪污处理沼气提纯压缩项目"交由全资子公司山东民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生物科技")负责实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山东民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蓬莱市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蓬莱市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号为360101040288888,截至2012年8月10日,专户项目资金余额为953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粪污处理沼气提纯压缩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相关协议的签署情况 "粪污处理沼气提纯压缩项目"由山东民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实施,为此,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蓬莱市支行及山东民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公司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生物科技、相关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和生物科技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和生物科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公司及生物科技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平、吴卫钢可以随时到相关银行查询、复印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相关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相关银行按月向公司及生物科技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6、生物科技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发行人及相关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相关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生物科技及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和生物科技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机构发现公司、生物科技及相关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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