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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2-08-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2年8月24日

  

  §1 重要提示

  ■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由于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再平衡来使资产的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基准指数每日按照55%、45%的比例采取再平衡,再用每日连乘的计算方式得到基准指数的时间序列。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年3月8日-2012年6月30日)

  ■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3月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图示日期为2012年3月8日至2012年6月30日。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商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批准,于2010年10月21日成立。公司股东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四家股东各出资25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

  截至2012年6月30日,浙商基金共管理三只开放式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整体合法合规,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为了规范公平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公平交易制度。在投资决策层面,本公司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组合经理负责制,对不同类别的投资组合分别管理、独立决策;在交易层面,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了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严禁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在监控和评估层面,本公司金融工程小组将每日审查当天的投资交易,对不同投资组合在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中同日同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同时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公司旗下管理的各投资组合在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的控制方面,未出现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亦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相关调查。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浙商聚潮新思维产业基金3月8日成立,期初2月缓慢建仓,5月发布的经济数据低于预期,且程度超出市场预期,出于市场对经济的担忧、降息的预期、短期流动性宽裕的考虑,我们加大了债券仓位的配置。5月中旬后股票仓位达到同类基金平均水平,核心配置在地产、装饰园林、非银行金融行业,超配TMT、医药。配置地产主要原因是地产政策放松、销量好转,且通过持续跟踪,大型地产商5、6月地产的销量实现同比环比正增长;配置券商是因为中长期看好金融改革将持续深化,直接融资的快速发展将给综合金融业带来新业务机遇,且下半年证券行业改革创新进入政策兑现的时间窗口期,创新驱动更为明确如多层次市场完善、业务杠杆化、理财产品松绑等;配置医药的逻辑是1季度业绩较去年4季度有所改善、环比向好。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基金成立于2012年3月8日,截至2012年6月30日为止,本基金成立以来净值增长率为-2.00%,同期,业绩比较增长率为-2.39%,沪深300指数下跌5.43%。基金净值增长率高于业绩比较基准0.39%,高于沪深300指数3.43%。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回顾过去的一段时间,全球市场之前对欧债危机和新兴市场国家的乐观预期得到修正,风险偏好下降,风险资产出现较大波动。国内经济承接自去年下半年以来的下滑态势,且下滑幅度一再高于市场预期,其中代表经济景气指数的中采和汇丰PMI指数继续下滑,而代表中小企业经营活力的汇丰PMI已经连续数月低于50的荣枯分水岭;CPI和PPI也逐月回落,货币供应量在低位徘徊;银行中长期贷款比例持续低位,显示企业投资意愿下滑;工业增加值跌至个位数。货币政策针对经济显著下行也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放松,2月份和5月份两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6月初和7月初连续两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表明了政府对经济维稳的决心。

  展望下半年,保增长可能将成为未来一个阶段的主题,在政策主动调控以及房地产和基建投资的带动下,经济有可能实现平稳发展,但回升的幅度可能也不能预期太高。在物价水平上,由于翘尾因素的逐步走低以及需求的低迷,预计通胀仍将下行,有可能会回落至2%之下,这也给货币政策继续放松腾出了空间;财政政策诸如结构性减税、部分行业的财政补贴等措施在三季度有望推出;在经济下滑阶段,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手段可能会更加灵活,如对贷存比监管的放松、对不良贷款率上升的容忍度提高等等。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政府调控经济的手段充足,能够确保经济实现平稳发展。

  中国经济目前处于周期末尾和新周期开始的间隔,新周期开始方向确定但过程艰难,不断受到经济数据低于预期的考验,投资者的心态是犹豫怀疑的,市场在经济复苏与否及市场的预期间博弈,预期和预期的可能变化或重于现实。下半年我们对市场并不悲观,中长期社会资金价格仍处下降通道,物价下行,降息等货币政策具有操作的条件,在通胀重起之前,政策稳增长的逻辑不会被打破,我们相信政府既有意愿也有能力实现"稳增长",且大部分市场参与者预期仍较谨慎并没有过于乐观。短期经济持续下滑、投资者心态犹豫怀疑、对经济复苏充满担忧,资金方面进入半年末资金相对紧张且若央行不做大规模逆回购资金紧张局面或延续至7月上旬,在这种背景下市场很难出现整体性估值修复行情,同时临近中报披露期投资者更加关注上市公司业绩的确定性,对基金业绩的贡献从依赖于行业配置转向对个股的选择。我们看好业绩增长明确的成长股及跨年度带来的估值切换行情,仍看好金融改革将持续深化带来新业务机遇的非银行金融;同时面临中报上市公司有可能存在业绩下调的风险及经济下滑企业盈利拐点后移,在投资标的选择上我们尽量选择了中报、三季报增长确定的公司。非银行金融、医药、TMT、建筑仍是我们现阶段配置的重点。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估值调整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在0.25%以上时对所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本基金管理人为了确保估值工作的合规开展,建立了负责估值工作的估值委员会,并制订了相关制度及流程。估值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估值相关工作的评估、决策、执行和监督,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与合理。公司估值委员会成员中不包括基金经理。报告期内,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无重大利益冲突。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的规定。"本基金在本报告期不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在本报告期未进行收益分配。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中国民生银行根据《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托管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中国民生银行在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安全保管了基金财产,按规定如实、独立地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本基金运作情况报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本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本报告期,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由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并经本托管人复核审查的本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2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

  注:本基金成立于2012年3月8日,报告截止日2012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0.980元,基金份额总额431,650,444.79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2年3月8日-2012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2年3月8日-2012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至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

  6.4 报表附注

  6.4.1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6.4.1.1 会计年度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自2012 年1月1日至2012 年6月30日止。

  6.4.1.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6.4.1.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按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为权证投资)均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划分为应收款项,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除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资产列示。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按承担负债的目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暂无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除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负债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负债列示。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负债列示。

  6.4.1.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a)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i) 股票投资

  买入股票于交易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成本按交易日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卖出股票于交易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损失)。出售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交易日结转。

  (ii) 债券投资

  买入交易所或银行间的债券均于交易日确认为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成本按交易日债券的公允价值确认,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上述公允价值不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

  认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获配日按支付的全部价款确认为债券投资,于权证实际取得日按附注6.4.4.4(a)(iii)所示的方法单独核算权证成本,并相应调整债券投资成本。

  卖出债券于交易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损失)。出售债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iii) 权证投资

  买入权证于交易日确认为权证投资。权证投资成本按交易日权证的公允价值确认,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认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取得的权证在实际取得日,按权证公允价值占分离交易可转债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将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实际支付全部价款的一部分确认为权证投资成本。获赠权证(包括配股权证)在除权日,按持有的股数及获赠比例计算并记录增加的权证数量。

  卖出权证于交易日确认衍生工具收益/(损失)。出售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交易日结转。

  (b) 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金额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融出资金应付或实际支付的总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成本,终止确认或摊销时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c) 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金额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其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以融入资金应收或实际收到的总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成本,终止确认或摊销时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6.4.1.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上述原则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另外对金融资产的特殊情况处理如下:

  (a) 股票投资

  (i) 对因特殊事项长期停牌的股票,如该停牌股票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则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提供的指数收益法估值。即在估值日,以公开发布的相应行业指数的日收益率作为该股票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ii)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iii)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iv)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v)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两者之间的差价按锁定期内已经过交易天数占锁定期内总交易天数的比例确认为估值增值。

  (b) 债券投资

  (i)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列示的债券按估值原则确认的相应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列示的债券按估值原则确认的相应交易日的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ii) 对交易所发行未上市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按成本估值;对在交易所发行未上市的可转换证券,自债券确认日至上市期间的每个估值日,按证券业协会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公布的参考价格估值。

  (iii)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未上市,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iv)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按债券所处市场分别估值。

  (c) 权证投资

  (i)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ii) 配售及认购分离交易可转债所获得的权证自实际取得日至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则按成本计量。

  (iii)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实际成本与估值的差异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科目。

  6.4.1.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基本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没有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 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 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6.4.1.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基金份额拆分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于基金份额拆分日根据拆分前的基金份额数及确定的拆分比例计算认列。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6.4.1.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核算在基金份额发生变动时,申购、赎回、转入、转出及红利再投资等款项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于年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6.4.1.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交易日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确认。

  债券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交易日按卖出债券成交金额与其成本和应收利息的差额确认。

  衍生工具收益/(损失)于卖出交易日按卖出权证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确认。

  股利收益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于除权除息日确认。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投资的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企业债和可转债等)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逐日计提利息收入。如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出现重大差异,按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本金与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到期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收入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核算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6.4.1.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根据《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本基金的交易费用于进行股票、债券、权证等交易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确认。

  本基金的利息支出按资金的本金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按到期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支出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本基金的其他费用如不影响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基金损益。

  6.4.1.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同份额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经宣告的拟分配基金收益于分红除权日从持有人权益转出。

  6.4.1.12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重要会计估计及其关键假设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类别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1、对于特殊事项停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8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本基金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提供的指数收益法对重大影响基金资产净值的特殊事项停牌股票估值,通过停牌股票所处行业的行业指数变动以大致反映市场因素在停牌期间对于停牌股票公允价值的影响。上述指数收益法的关键假设包括所选取行业指数的变动能在重大方面基本反映停牌股票公允价值的变动,停牌股票的发行者在停牌期间的各项变化未对停牌股票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等。本基金采用的行业指数为中证协(S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

  2、对于在锁定期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部通知[2006]37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锁定期内已经过交易天数占锁定期内总交易天数的比例将两者之间差价的一部分确认为估值增值。

  3、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按现金流量折现法估值,具体估值模型、参数及结果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提供。

  6.4.2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2.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会计政策变更。

  6.4.2.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6.4.2.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6.4.3 关联方关系

  6.4.3.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6.4.3.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6.4.4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4.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4.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股票交易佣金计提标准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佣金=买(卖)成交金额×1%。-清算库中买(卖)经手费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佣金=买(卖)成交金额×1%。-买(卖)经手费-买(卖)证管费

  上述交易佣金比率均在合理商业条款范围内收取,并符合行业标准。

  根据《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本基金管理人在租用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交易专用交易单元进行股票、债券、权证及回购交易的同时,还从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获得证券研究综合服务。

  6.4.4.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6.4.4.1.3 债券交易

  本基金本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6.4.4.1.4 债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6.4.4.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4.2 关联方报酬

  6.4.4.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公司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日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当年天数

  6.4.4.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民生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日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当年天数

  6.4.4.2.3 销售服务费

  注:本基金没有销售服务费。

  6.4.4.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在本期间未与关联方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含回购)交易。

  6.4.4.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4.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本期间未持有本基金。

  6.4.4.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在本期间末未持有本基金。

  6.4.4.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本基金通过"民生银行基金托管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于2012 年6 月30 日的相关余额为人民币4781876.54 元。

  6.4.4.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在本期间未在承销期内购入过由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6.4.4.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上述关联交易均根据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

  6.4.5 期末(2012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5.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或增发证券而持有流通受限证券。

  6.4.5.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5.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5.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期末2012年6月30日止,本基金没有因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

  6.4.5.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期末2012年6月30日止,本基金没有因从事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9.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7.9.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7.9.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9.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9.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9.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8.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注:1、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50万份至100万份(含);

  2、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50万份至100万份(含)。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告期内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未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没有发生诉讼事项。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报告期内无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改聘为基金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的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

  10.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交易单元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选择标准为:

  (一) 遵循国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各项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

  (二) 维护持有人利益,不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不承诺交易量;

  (三) 以券商服务质量作为席位选择和佣金分配的标准。

  2、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程序:

  (一) 投资管理部、市场部

  1、专员与券商联系商讨合作意向,根据公司及基金法律文件中对券商席位的选择标准,并参考中央交易室主管的建议,确定新基金租用或基金新租用席位的所属券商以及(主)席位。

  2、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通过。

  (二) 中央交易室

  1、专员将我公司格式版本的《证券交易席位使用协议》发送给券商相关业务联系人。

  2、券商对我公司提供的协议有修改意见的,其内容若涉及投资管理部、市场部、运营保障部的,由专员分别将此内容发送给上述部门审议,并由专员将我公司各职能部门反馈的意见与券商进行商议,形成一致意见后完成协议初稿,交我公司监察稽核部审核。

  3、对券商和我公司双方同意的协议文本进行签字盖章。我公司盖章程序,由专员填写合同流转单,分别送达投资管理部、市场部、运营保障部、监察稽核部签字,最后盖章。

  10.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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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半年度报告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