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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2-08-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1.5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1.6 公司负责人史烈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涛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颖艳女士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356.28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期网络设备与终端的毛利率为5.95%,较上年同期增加0.94个百分点,主要系本期分销业务产品优化调整所致。 本期系统集成、软件外包与服务的毛利率为38.20%,较上年同期增加1.39个百分点,主要系系统集成与服务部分业务的毛利率提高所致。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7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012年6月19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Best Regent Group HongKong Ltd、上海嘉信佳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嘉信佳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嘉信上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组建浙江华通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华通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260.23万元,其中我公司以人民币现金出资88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22%。新组建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业务的经营和服务,包括云数据中心的建设、运营和机柜资源、云资源、带宽资源租赁等业务。 5.8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9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1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3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6.4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其中:报告期内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0.00元,余额0.00元。 6.5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1. 2004年12月8日,公司与阿尔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斯通)签订《技术许可协议》,协议约定:公司获许使用ALSTOM WFGD技术,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许可费用。后因双方对技术服务许可费的数额问题存在争议,阿尔斯通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SIAC")提出仲裁。公司于2010年2月2日收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关于公司与阿尔斯通关于技术许可费用纠纷的仲裁事项的部分裁决书,根据仲裁结果,公司应向阿尔斯通支付相关技术许可费、交易损失等共计2,665万美元,仲裁的有关费用(包括律师、仲裁费用)和利息问题将另行作出裁决。2010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于本次仲裁案的利息与费用的终局裁决书,根据裁决书,公司应向阿尔斯通支付利息与费用约计472.9万美元,及部分裁决后利息。 2011年11月15日,公司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的通知,中级人民法院收到阿尔斯通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承认与执行申请书》(以下简称"执行申请书")并受理了该诉讼请求。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本次诉讼做出裁决。 2.2010年9月30日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通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因借款人中国佳农工贸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佳农)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国佳农及我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中国佳农和我公司向中国信达偿还贷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11,906,555元,合计19,906,555元,并支付2010年3月21日起至全部贷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全部诉讼费用由中国佳农和本公司承担。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 2010年 12月,公司收到[(2010)西民初字第9408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中国信达向公司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此驳回中国信达要求我公司向其偿还贷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判决中国佳农偿还中国信达借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中国信达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1年 5月,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3881号民事裁定书,该院对上诉人中国信达因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9408号民事判决而向该院提起的其与中国佳农、我公司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依法作出裁定。该院认为在信达公司以借款合同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我公司列为该案的被告不当,故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该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2年5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被告中国佳农工贸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重审一案经庭审及合议庭合议,当庭确认本公司和供销总社与本案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不应作为第三人出庭。故本公司有关本案诉讼已终结。 3. 2012年8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公司作为原告对ALSTOM Technology Ltd(阿尔斯通技术有限公司)、ABB Flakt AB、ALSTOM Power Inc.、ABB Flakt Aktiebolag和Alstom Power Sweden AB提起的侵权责任诉讼。要求阿尔斯通技术有限公司退还因侵权而向公司收取的专利许可费共人民币2925.12万元,并向公司赔偿其他损失人民币1.6亿元,其余四被告分别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截至报告日,该案件尚未审理。 6.6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6.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6.6.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6.6.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7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12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史烈先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涛先生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颖艳女士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2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史烈先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涛先生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颖艳女士 (下转B191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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