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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933 股票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6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8月27日 2.召开地点: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17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光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7月修订)及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同)共21人,代表股份共890,552,18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6.8588%。 2.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876,037,76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6.09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 14,514,41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7637%。 3.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记名投票逐项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按照出资比例为联营企业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会议以同意890,416,582股、反对55,400 股,弃权80,20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会议以同意890,536,982 股、反对0股,弃权15,200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鲁鸿贵 刘蓓蕾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原始资料、董事会决议、会议通知、法律意见书等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及有关部门查阅。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码000933 股票简称 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8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721号),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3,300万股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8.24元/股,股款以人民币缴足。截至2012年7月17日,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500,000股,发行价格为8.2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816,92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验资等费用共计19,755,829.2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797,164,170.8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015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各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7250188000086506。截至2012年7月20日,专户余额为68,8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购置井下紧急避险设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8990588010000012,截至2012年7月20日,专户余额为65,279.6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259817206635,截至2012年7月20日,专户余额为45,636.7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中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原证券应当依据《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原证券的调查和查询。中原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政先生、毕召君先生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原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中原证券、开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原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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