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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555 证券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2-02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8月27日上午9:00在江苏苏州商旅大厦2113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1,091,998,3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5999%。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永敏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钱大治律师、邵禛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8月27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星期一)上午9:00起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113会议室(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8月27日(星期一)上午9:00起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113会议室(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人,代表公司股份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申请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并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8、《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主办律师: 倪俊骥 钱大治 邵 禛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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