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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2-035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8-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8月27日(星期一)上午9:30 2、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758号贝因美大厦23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小强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168,138,35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9.4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和保荐代表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68,138,3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201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138,3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所出具的《关于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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