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2-023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九次董事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九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2年8月14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8月25日在杭州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继达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2012年半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见当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pp://www.sse.com.cn)。 3、关于调整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鉴于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黄董良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补选董可超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如下: 1、战略委员会:陈继达、张飚、王竞天、董可超、贾生华、沈进军、杨东伟,陈继达为主任; 2、提名委员会:贾生华、黄董良、陈继达,贾生华为主任; 3、审计委员会:黄董良、贾生华、汪一兵,黄董良为主任;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沈进军、黄董良、陈继达,沈进军为主任; 5、投资者关系委员会:陈继达、张飚、王竞天、杨东伟、刘裕 龙、季加仁、陈忠宝、祝卸和、颜亮,陈继达为主任。 4、关于捐赠设立“中大元通集团小花助学基金”的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了践行“关爱员工、真诚奉献”的社会责任理念,进一步稳定员工队伍,落实共享措施,帮助公司内部困难职工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公司拟捐赠人民币50万元成立“中大元通集团小花助学基金”,同时发动内部职工爱心捐助,设立专用账户,合并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的爱心助学工作。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2-024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租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寺支行(以下简称“招行静安寺支行”)与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投资”)、董秀月、蔡贤松、连云港泰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方钢结构”)涉及委托贷款诉讼事项,本公司已分别于2012年5月16日和2012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有关诉讼的公告》和《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近日,元通租赁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浙杭商初字第3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判决情况 1、华景投资归还招行静安寺支行、元通租赁借款本金37,954,909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2,418,122元(该利息、逾期利息已计算至2012年3月31日,次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7,954,909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3.7%另行计付)。 2、华景投资自支付招行静安寺支行、元通租赁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600,000元。 上述1、2项确定债务,华景投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3、如华景投资不履行前述义务,招行静安寺支行、元通租赁有权对位于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西苑南路东侧温州商贸城的1幢5层01-28号商铺、1幢4层01-28号商铺、1幢3层01-28号商铺、1幢2层01号商铺、4幢3层01-67号商铺,4幢2层01-59号商铺、4幢1层01-42号商铺(共253宗在建工程抵押物,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为灌房建伊山字第00000314号至00000566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4、董秀月、蔡贤松、泰方钢结构对上述华景投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驳回招行静安寺支行、元通租赁的其他诉讼要求。 案件受理费259,2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64,239元由招行静安寺支行、元通租赁负担12,150元,由华景投资负担252,089元,由董秀月、蔡贤松、泰方钢结构负连带责任。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未满上诉期,尚未生效且收回债权及处置抵押物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因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三、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浙杭商初字第37号】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批露义务,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