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806 证券简称: 昆明机床 编号:临2012-016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2年8月27日召开,应到董事12人,实到11人。独立董事肖建明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李冬茹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公司应到监事5人,实到3人,监事唐华、樊宏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委托监事蔡哲民、邵里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在董事长王兴先生主持下,按会议议程逐项对各项议题进行了审议。经逐项表决会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2012年中期报告及摘要; 二、公司章程2012年第2次修正案-现金分红政策; 三、调整原2012年度经营目标为:营业收入15亿,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0.2亿; 其中二、三提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 A股600806 证券简称:昆明机床 公告编号:临2012-017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二〇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关于召开二〇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有关内容于2012年8月28日公布,详细情况请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网页http://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相关网页http://www.hkex.com.hk和公司国际互联网相关网页http://www.kmtcl.com.cn查阅。 兹通告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2年10月16日 (星期二)上午9:30时, 在中国云南省昆明市茨坝路23号(公司注册地)本公司办公大楼二楼会议室举行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内容如下: 特别决议案: 提请审议公司章程2012年第2次修正案-现金分红政策; 普通决议案 提请审议调整原2012年度经营目标为:营业收入15亿,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0.2亿; 附注: 1、凡持有本公司A股并于2012年9月14日(星期五)当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凭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凡欲参加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凭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及(如适用)委托书及委任代表的身份证于2012年9月25日—9月26日上午8:00-11:00时,下午2:00-5:00时前往云南省昆明市茨坝路23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参加股东大会登记手续,或者在2012年9月26日(星期三)以前将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和本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回复邮寄或传真至设在本公司注册地址的董事会办公室。 2、凡持有本公司H股并于2012年9月14日(星期五)当日下午收市时在公司H股持有人名册登记在册的本公司H股股东,凭身份证或护照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凡欲参加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请于2012年9月26日(星期三)以前将身份证或护照(载有股东姓名的有关页数)以及(如适用)委托书及委任代表的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和本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回条邮寄或传真至设在本公司注册地址的董事会办公室。本公司将于2012年9月17日(星期一)至10月16日(星期二)(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暂停过户期间买入本公司H 股股份的人士无权出席股东大会。 3、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均有权委托一位或多位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为股东)作为其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 4、股东如欲委任代表出席股东大会,须以书面形式委任代表。委托书须由委托股东亲自签署或其书面授权的人士签署,如委托股东是法人,则须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的人士签署。如委托书由委托股东授权他人签署,则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须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和委托书须在股东大会开始时间前24小时交回本公司注册地址的董事会办公室,方始有效。就H股持有人而言,上述文件必须同一时间内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十七楼1712-1716室,方始有效。 5、A股股东的委托代表,凭委任股东的股票账户卡、代理委托书(如适用)和委任代表的身份证出席股东大会。H股股东的委任代表,凭股东的代理委托书(如适用)和委任代表的身份证或护照出席股东大会。 6、公司将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将在五日内再次公告通知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并在再次通知之后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往返及食宿费用自理。 本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云南省昆明市茨坝路23号,邮政编码:650203 传 真: 0086-871-6166623或0086-871-6166288?? 联系电话:0086-871-6166612或0086-871-6166623?? 联 系 人:王碧辉女士、孟燕超女士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承董事会命 罗涛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回执 本人或单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中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英文)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持有公司股份 A股_________ 股东代码 :_______ H股_________ 股东代码 :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拟 出席 / 委托代理人出席 于2012年10月16日(星期二)上午9时30分在公司注册地址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特以此书面回复告之公司。 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注: 1、请用正楷书写中英文全称。 2、请附上身份证/护照之复印件。 3、请附上持股证明之文件。 4、此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须于2012年9月26日之前送达本公司的注册地址—中国云南省昆明市茨坝路23号。此回执可采用来人、来函(邮编650203)或传真(传真号码:0086-871-6166623或0086-871-6166288)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16室)。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代理人委托书 本委托书代表的股份数目(附注1)_________________本人(附注2)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持有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股票A股___________股,H股_________股(附注3) ,为本公司的股东。 本人委任大会主席或_______先生(女士)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 (附注4) 为本人的代表,代表本人出席于2012年10月16日 (星期二)上午9时30分在中国云南省昆明市茨坝路23号(公司注册地)本公司办公大楼二楼会议室举行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该大会代表本人依照下列指示(赞成、反对、弃权,附注5)就股东大会公告所列的以下决议案投票,如无作出指示,则由本人的代表酌情决定投票。
本人:______________ 日期:2012年____月____日签署(附注6) 附注1:请填上与本委托书有关的A股及H股总股数,如未填上数目,则本委托书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将被按视为以您名义登记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附注2:请用正楷填写股东全名及地址。 附注3:请分別填上实际持有本公司的A股及H股各自的总股数。 附注4:如欲委派大会主席以外的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的字样划去,并在空格内填上您所委托的代表的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 附注5:您如欲对某项议案投赞成票,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如欲对某项议案投反对票,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号;如欲对某项议案投弃权票,请在“弃权”栏内填上“√”号。若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附注6:本委托书必须由您或您书面授权的人士签署,如委托股东为法人,则委托书须加盖法人印章或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的人士签署,本附注所述授权书均须公证。 公司将根据上述“赞成”、“反对”、“弃权”之明确票数,包含计算在议案表决结果的分母中;若没有明确票数,则不计算在议案表决结果的分母中。 附注7:就内资股持有人而言,本委托书连同附注6中所述的授权书,最迟须于股东大会开始时间之前24小时(即2012年10月15日上午9时00分之前)邮寄或传真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16室)。就H股持有人而言,本委托书连同附注6中所述的授权书必须同一时间内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十七楼1712-1716室,方始有效。 附注8: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须出示已填妥及签署的本股东代理人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附注9:本股东代理人委托书以一式两份填写。其中一份应依据附注7的指示送达本公司,另一份则依据附注8的指示于股东大会出示。 本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云南省昆明市茨坝路23号,邮政编码:650203 联系电话:0086-871-6166612或0086-871-6166623 传真:0086-871-6166623或0086-871-6166288 联系人:王碧辉女士、孟燕超女士 本版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