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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ST美利 公告编号:2012-056号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8-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8月28日上午10点 2、召开地点: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高景春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8月28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 ,代表股份数额852978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93%。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297806股,占出席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2、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85297806股,占出席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傅国旺 季灵芝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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