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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100 证券简称:恒立油缸 公告编号:2012-023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无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及地点: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8月30日上午10点在公司三楼东面303会议室召开。 (二)股东出席情况:
(三)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汪立平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宋衍蘅女士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赵雪阳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刘莉女士、财务总监曾睿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邵斌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会议记录。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30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于2012年8月3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已于2012年8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董事会第一届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8月30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汪立平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7,585.6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5.53%。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予以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 3、《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其中第1项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和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王 凡 阚 赢 邵 斌 2012年8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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