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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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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86 证券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12-05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下:本次认购取得东北证券10,415.6064万股,该部分股份自发行结束后自愿锁定60个月,即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参股股东承诺

  公司参股股东---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下:本次认购取得东北证券2,968.6174万股,该部分股份自发行结束后自愿锁定36个月,即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三)其他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其他8位投资者----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瑞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如下:本次认购东北证券的股份,自发行结束后自愿锁定12个月,即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已对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导致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验资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股票代码:00068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12-05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016号)核准,公司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9,270,568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1.7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999,999,996.7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4,359,270.5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955,640,726.1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2] 第113825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2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的授权,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支行

  账号:4200229129200038021

  金额:截止2012年8月23日,专户余额为700,000,000.00元。

  2.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账号:581020100100256717

  金额:截止2012年8月23日,专户余额为1,500,000,000.00元

  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账号:22001450100059330677

  金额:截止2012年8月23日,专户余额为1,761,999,996.72元

  (注:上述截至2012年8月23日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包含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

  以上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定期存单的方式存放。甲方承诺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时及时通知丙方,并在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郑楠 、 申克非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3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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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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