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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39、200039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B 公告编号:[CIMC] 2012—038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8-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本公司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2012年8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大公报》(公告编号:[CIMC] 2012—030)。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8月30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8月29日-2012年8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3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8月29日15:00 至2012年8月30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蛇口龟山路八号明华国际会议中心。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以下简称“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具体事宜详见《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征集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5.召集人: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李建红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共46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80,879,2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220%。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16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53,097,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786%;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30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7,602,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7%;参加征集投票人数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3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59,251,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496%。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35,673,6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640%;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22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3,578,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6%;参加征集投票人数为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3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21,627,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725%。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15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17,424,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146%;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7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023,8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1%;参加征集投票人数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征集投票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会议以特别决议分别通过了各项议案。 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的方案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确定董事会授权人士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五)《关于审议<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H)(草案)>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在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开立H股账户并托管公司H股股份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程丽、李楠、徐晓飞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贵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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