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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2-43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2012-08-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诉上海宝源旺仓储有限公司、广州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中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弓远实业有限公司、宋光宇仓储合同纠纷案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2012年8月,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宝源旺仓储有限公司返还公司存放于其仓库的钢材或赔偿相应货物损失。近日,公司收到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初字第81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2012年8月,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中远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公司存放于其仓库的钢材或赔偿相应货物损失。近日,公司收到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初字第81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同时,公司要求上海中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弓远实业有限公司、宋光宇对上述两项货物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上海宝源旺仓储有限公司案件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宝源旺仓储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中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弓远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宋光宇 2、案件起因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2年4月12日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被告一为原告提供仓储服务,仓储地点为被告一仓库。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在仓储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仓储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购买的钢材交被告一保管,被告一向原告出具相应的入库单。钢材入库后,原告向被告一申请提取11173.595吨钢材时,被告一拒绝将原告存储的货物交付给原告。故原告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存放于被告一的11173.595吨钢材属于原告所有; (2)请求判令被告一将存放于其仓库的上述11173.595吨钢材返还给原告,如被告一无法返还,则被告一按每吨人民币2830元的价格赔偿原告货物损失; (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赔偿原告货物损失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广州中远物流有限公司案件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中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弓远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宋光宇 2、案件起因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1年9月9日签订仓储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一为原告提供仓储服务。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在仓储服务协议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仓储服务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所有的钢材交被告一保管,被告一向原告出具相应库存单。钢材入库后,原告向被告一申请提取16114.8吨钢材时,被告一拒绝将原告存储的货物交付给原告,故原告依据仓储服务协议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存放于被告一佛山中远速贷仓库的16114.8吨钢材属于原告所有; (2)请求判令被告一将存放于佛山中远速贷仓库的上述16114.8吨钢材返还给原告,如被告一无法返还,则被告一按每吨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赔偿原告货物损失; (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赔偿原告货物损失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涉及到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已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上海宝源旺仓储有限公司、广州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中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弓远实业有限公司、宋光宇的财产,价值以案值为限。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上海宝源旺仓储有限公司、广州中远物流有限公司查封了总重量约26000吨的钢材,价值约8000万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初字第813号、(2012)厦民初字第81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2)厦民初字第813号、(2012)厦民初字第815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8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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