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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9-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星化工 公告编号:2012-028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2年9月3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9月2日-2012年9月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9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9月2日下午15:00至2012年9月3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6号子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平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2年7月20日和2012年8月16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6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6,865,19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2.754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0,164,72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47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700,46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2802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66,865,192股,同意66,832,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506%;反对33,0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关于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66,865,192股,同意66,832,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506%;反对33,0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02、发行方式和时间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66,865,192股,同意66,832,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506%;反对33,0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03、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66,865,192股,同意66,832,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506%;反对33,0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0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66,865,192股,同意66,832,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506%;反对33,0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05、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66,865,192股,同意66,832,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506%;反对33,0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06、发行股票限售期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66,865,192股,同意66,832,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506%;反对33,0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07、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66,865,192股,同意66,832,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506%;反对33,0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08、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66,865,192股,同意66,832,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506%;反对33,0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09、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66,865,192股,同意66,832,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506%;反对33,0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2.10、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66,865,192股,同意66,832,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506%;反对33,0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66,865,192股,同意66,832,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506%;反对33,0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66,865,192股,同意66,832,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506%;反对33,0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66,865,192股,同意66,832,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506%;反对33,0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66,865,192股,同意66,832,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506%;反对33,0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66,865,192股,同意66,832,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506%;反对33,0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海华信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66,865,192股,同意66,832,16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506%;反对33,0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49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司慧、束晓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华星化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2]第109号

  致: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化工")的委托,指派司慧、束晓俊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华星化工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华星化工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华星化工股东及股东代表65人,代表股份66,865,192股,均为截止至2012年8月2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华星化工股东。华星化工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华星化工第五届董事会提出,提案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66,832,1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33,031股反对,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具体结果如下:

  2.1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66,832,1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33,031股反对,0股弃权;

  2.2 发行方式和时间

  表决结果:66,832,1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33,031股反对,0股弃权;

  2.3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66,832,1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33,031股反对,0股弃权;

  2.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66,832,1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33,031股反对,0股弃权;

  2.5 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66,832,1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33,031股反对,0股弃权;

  2.6 发行股票限售期

  表决结果:66,832,1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33,031股反对,0股弃权;

  2.7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66,832,1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33,031股反对,0股弃权;

  2.8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

  表决结果:66,832,1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33,031股反对,0股弃权;

  2.9 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66,832,1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33,031股反对,0股弃权;

  2.10 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66,832,1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33,031股反对,0股弃权;

  (三) 以66,832,1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33,031股反对,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四) 以66,832,1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33,031股反对,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五) 以66,832,1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33,031股反对,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六) 以66,832,1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33,031股反对,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

  (七) 以66,832,1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33,031股反对,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八) 以66,832,1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33,031股反对,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海华信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华星化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 慧

  束晓俊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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