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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9-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2-020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二《关于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未获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存在补充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通知及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8月18日、2012年8月21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补充公告》。

  (二)召开时间:2012年9月3日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9月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9月2日下午15:00至2012年9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康宝华先生

  (六)表决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现场股东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代表股份206,73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715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206,67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6944%。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代表股份 6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1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加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重庆博林特电梯有限公司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签订外装工程承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方,需回避本次表决,回避股份126,280,000股;同意股份 80,44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二)审议未通过《关于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5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反对206,67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8%;弃权1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3、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九月三日

    

      

  关于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首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经于2012年8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公司于2012年8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9月3日下午13:30在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沈阳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康宝华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9月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9月2日下午15:00至2012年9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等文件的审查,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资料的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名,共代表206672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6.694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代表股份66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21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审议<重庆博林特电梯有限公司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签订外装工程承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方,需回避本次表决,回避股份126,280,000股;同意股份 80,44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2) 《关于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5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反对206,67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8%;弃权1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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