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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9-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1388 股票简称:怡球资源 编号:2012-014号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议案情况;

  2、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2012年9月4日上午09: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郑和国际酒店会议室(太仓市港口开发区北环路18号)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崇胜先生

  (六) 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2年8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3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0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朱玉栓律师、吴团结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朱玉栓、吴团结出席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2年8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基本情况、会议议程、参会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12年9月4日在郑和国际酒店会议室(太仓市港口开发区北环路18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崇胜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30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4.39%。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负责人(签字): 朱玉栓:

  朱玉栓: 吴团结: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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