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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书 2012-09-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万元,贵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持有该公司80%的股权;大连嘉华颐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我公司)持有该公司20%的股权。 现我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对外转让所持有大连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以及我公司对大连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股东借款债权人民币168,375,541.64元。上述股权及债权一并转让,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69,975,541.64元。 贵公司作为大连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对我公司拟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我公司此前已经于2012年7月20日通过EMS方式向贵公司送达了书面通知,告知贵公司可行使对该股权的优先购买权,贵公司也已经于2012年7月22日收到该通知,但至今未予答复。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贵公司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贵公司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目前,已有第三方同意按上述条件收购上述股权和债权。出于维护贵公司权益之考虑,我公司现再次书面通知贵公司,我公司仍将以上述条件对外转让所持华坤公司的20%股权,以及对华坤公司享有的债权168,375,541.64元。若贵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再不予答复,则我公司将直接与第三方签署关于转让上述股权及股东借款债权的相关协议,因贵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贵公司自行承担。 特此函告。
大连嘉华颐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9月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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