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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9-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12-051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质疑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传闻情况

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南华英禽业集团旗下山东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从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惠康)购买豆油用于加工饲料。

二、澄清说明

针对上述报道,本公司进行认真核查,现澄清如下:

(一)经在全公司范围内核查发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华英)和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州华英)向河南惠康采购油脂系豆油,均按豆油市场价格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豆油详细质量标准,并均经检验合格后,用于饲料加工。具体采购情况如下表:

单位日期采购数量(吨)单价(元)检测情况
菏泽公司2010.12.1822.839700合格
2011.02.1519.8710400合格
2011.03.3121.8210050合格
2011.05.1219.69750合格
2011.06.1319.659950合格
2011.07.0522.389700合格
小计126.15  
陈州华英2010.10.309.969410.00合格
2010.11.2910.079300.00合格
2010.12.267.979800.00合格
2011.01.2420.3910250.00合格
2011.01.2626.2510300.00合格
2011.03.0819.9110250.00合格
2011.03.1219.5310100.00合格
2011.03.1718.189800.00合格
2011.03.2725.2510020.00合格
小计157.51  
合计283.66  

对采购的豆油是否系河南惠康勾兑的成品油,本公司、菏泽华英及陈州华英均毫不知情。当获知河南惠康涉嫌勾兑成品油后,就立即终止了合作。除此外,本公司及其他下属公司与河南惠康均无任何业务往来。

(二)菏泽华英、陈州从河南惠康每批采购的豆油均严格执行原材料入库验收、检验程序,逐批取样化验,并严格依据豆油的国家标准(GB1535-2003)检测酸价、水分及挥发物等指标,均合格,未发现异常现象。

三、其他事项

(一)本公司始终重视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各项质量检测与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农业部颁发的第1773号公告,确保公司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二)本公司对媒体的严格监督高度重视并表示感谢,公司将视此为动力,始终如一坚持质量至上的原则,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产品。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要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所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6日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12-052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9月6日上午在潢川县跃进东路308号会议室三楼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家富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2012年9月1日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长曹家富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闵群女士、谢文用先生现场参加了本次会议,董事曹龙根先生、于跃荣女士、曹正启先生、尹效华先生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参加本次会议,董事赵虎林委托董事尹效华代为表决,缺席董事孟素荷。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董事会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举手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的议案》。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201209)》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项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机构的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经办人;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知悉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内容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登记备案工作,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格式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河南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报、中期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中期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 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 6股(含6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的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的其他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公司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河南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9月6 日

附件: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注3)

内幕信息内容

(注4)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注5)

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第A001版:头 版(今日44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专 版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焦 点
   第A007版:环 球
   第A008版:舆 情
   第B001版:B叠头版:公 司
   第B002版:专 题
   第B003版:公 司
   第B004版:综 合
   第C001版:C叠头版:市 场
   第C002版:动 向
   第C003版:期 货
   第C004版:个 股
   第C005版:数 据
   第C006版:行 情
   第C007版:行 情
   第C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D002版:信息披露
   第D003版:信息披露
   第D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5版:信息披露
   第D006版:信息披露
   第D007版:信息披露
   第D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9版:信息披露
   第D010版:信息披露
   第D011版:信息披露
   第D012版:信息披露
   第D013版:信息披露
   第D014版:信息披露
   第D015版:信息披露
   第D016版:信息披露
   第D017版:信息披露
   第D018版:信息披露
   第D019版:信息披露
   第D020版:信息披露
   第D021版:信息披露
   第D022版:信息披露
   第D023版:信息披露
   第D024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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