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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可行

2012-09-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郑晓波 刘璐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刘璐

  由于没有税收优惠政策,且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持股比例、持有期限等方面做出限制,一些专家、专业机构担心员工持股“说易做难”。对此,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国际、国内知名的薪酬咨询机构认为,具备一定条件的公司可以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韬睿惠悦高管薪酬咨询中国区总经理方晔认为,具备一定条件的公司可以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这些公司包括:一是企业效益的增量部分拿出来与员工分享,以股票的形式支付。通常我们所说的利润分享或差额利润分享;二是原有薪酬中有递延未支付的部分,可以用股票的形式支付;三是公司和员工对未来发展有足够的信任,当前公司股价被明显低估,高分红的公司。

  “员工持股征求意见稿对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员工持股制度是非常积极的,就办法本身不能说有缺陷,比如说持股的总量,锁定期限都是股权激励普遍的市场实践。”方晔表示,之所以有专家提出实施动力问题,一方面是需要有相关的配套政策,特别是税收政策。另一方面与当前资本市场公司价值与企业效益关联度不高,上市公司不分红或较少分红,员工与公司间缺乏信任也是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将员工薪酬结构中增加长期激励部分的思路是值得肯定的,也是持股计划出台的意义所在。但对于持股对象而言,若购股资金来源于“存量”,员工持股征求意见稿规定委托第三方管理并长期持有的做法相比员工获得现金自己购股就缺乏足够的优势。

  荣正咨询认为,员工持股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持股模式在期初可能主要适用于两类企业:一是有能力和有动力做“增量”的上市公司,将增量部分薪资作为购股资金,这会增加上市公司成本,对公司盈利能力和现金流具有一定的要求。二是“应付职工薪酬”余额科目存在应发而未发的上市公司,例如部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出于历史遗留因素或国资委对薪酬的监管,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存在一笔常年的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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