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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12-042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中止公告 2012-09-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12年8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以下重大诉讼情况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受诉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受理日期:2012年6月29日 向本公司送达诉状的时间:2012年7月21日 拟开庭时间:2012年8月30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住所:佛山市季华五路广发大厦 负责人:徐海 被告一:佛山市顺德区简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黎顺德高新区(容桂)科苑一路3号二号楼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黄洁萍 被告二:深圳实华惠鹏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御豪苑2号楼1单元202 法定代表人:孙晶磊 被告三:邓锡伟,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祥和路嘉信城市花园三期5栋11B。 被告四:黄洁萍,女,汉族,1970年10月15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祥和路嘉信城市花园三期5栋11B。 被告二深圳实华惠鹏塑胶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被告二拟聘请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刘军军律师、梁小云律师为本案(一审)代理人。 原告及其他被告是否聘请代理人及代理人基本情况不详。 2、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币3238.3万元) (1)判令被告一清偿原告九张银行承兑汇票债务本金人民币2998.5万元及自每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利(依据《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授信合同》第六条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及复利);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40万元(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额度授信合同》第九条第五款约定"汇票金额5%"计算);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裁决书称: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受理的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简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美公司)、深圳实华惠鹏塑胶有限公司、邓锡伟、黄洁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深圳实华惠鹏塑胶有限公司以其从未与原告和简美公司签订过涉案的《厂商银授信合作协议》及被告邓锡伟因涉嫌金融诈骗,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承认其诈骗原告的资金为由该案尚处于刑事侦查阶段,根据刑事优先的原则,在刑事案件未终结前,应中止本案的审理。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法院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三、备查文件 1、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427-2号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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