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股票代码:600684 股票简称:珠江实业 编号: 2012-019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9-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9月12日下午14:30时在广州市淘金北路75-79号(麓湖阁)大院北塔首层(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活动中心)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8月25日刊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时报》,会议资料于2012年9月1日刊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102,890,3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5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暑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汪洪生律师和陆丽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回报规划的专项论证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890,37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890,37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法律顾问--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汪洪生律师、陆丽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