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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苏常柴A、苏常柴B 股票代码:000570、200570 公告编号:2012-018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2012-09-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常州常柴奔牛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奔公司")为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其中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155.3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5.92%,自然人强金龙出资844.6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4.08%。经营期限自1996年6月17日至2026年6月16日。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12]武商初字第25号),原告常柴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常奔公司于2011年7月19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临时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第四条,股东合营期限为十五年,自1996年6月17日至2011年6月16日,现修改为股东合营期限延长十五年,自2011年6月17日至2026年6月16日"合法有效。详细公告刊登于2012年4月13日的《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 常州市武进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4月20日颁发了《常州常柴奔牛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常奔公司营业期限自1996年6月17日至2026年6月16日。 收到民事判决书后,常奔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强金龙不服该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详细公告刊登于2012年5月5日的《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强金龙,委托代理人:钱技平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勉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常州常柴奔牛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陆刚、钱新 上诉人强金龙因确认常奔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2]武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强金龙提出在一定条件下愿意转让其在常奔公司的股权。 2012年9月10日,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与强金龙达成和解协议:1、强金龙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2、强金龙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共同委托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股权转让对常奔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2]常商终字第222号),认为上诉人强金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强金龙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9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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