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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3 证券简称:中原特钢 公告编号:2012-042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9-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9月13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宗樵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刘畅和陈宝鹏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378,6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高洁净重型机械装备关重件制造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6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刘畅、陈宝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9月1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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