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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12月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银民破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批准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从2012年2月29日起,重整计划由债务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执行,管理人监督。
本公司将认真执行重整计划,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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