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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永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2-032TitlePh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9-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时间:2012年9月14日(星期五)上午9点30分

  2、会议地点: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45-1号吉林永大集团十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吕永祥先生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7,628.34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50.8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3、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会议审议了各项议案,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628.34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海青律师、柴瑛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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