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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7 证券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119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整进展公告 2012-09-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9月14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2)潍破字第2-1 号】,有关情况现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2)潍破字第2-1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指定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担任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下列人员为清算组成员: 组长: 万新(潍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调研员) 副组长: 张新华(潍坊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贾世谦(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科科长) 成员: 周曰海(潍坊市财政局企业处工业科科长) 郭华智(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改革改组科科长) 于洪亮(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科长) 张金瑞(潍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高级经济师) 李建刚(潍坊市纺织行业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胥正平(潍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科副科长)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薄、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信息披露责任人 联系人: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联系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1752号 联系电话:(0536)2275050、2275051、2275052 三、备查文件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2)潍破字第2-1 号】。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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