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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9-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2-050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宁夏上市公司诚信公约

  签字仪式暨2012年投资者网上集体

  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推动宁夏上市公司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联系,提升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能力和水平,宁夏证监局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将联合举办"宁夏地区上市公司诚信公约签字仪式暨2012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

  届时,公司总经理、董秘、财务总监等将通过互动平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加!

  活动时间:2012年9月24日14:00-17:30。

  登陆地址,"宁夏地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dqhd/ningxia/),或者本公司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ssgs/S000962/)。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9月18日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2)第056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受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庆国、闫海滨出席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8月22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2012年9月18日上午9:00,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持有公司股份201,960,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1%,均为2012年9月12日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创奇先生主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第五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1、《关于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2、《关于更换公司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内容均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示的审议议案相一致。议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形成了决议。上述议案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100%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祖贵洲

  承办律师:刘庆国

  闫海滨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2-048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9月18日上午9:00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创奇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201,960,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票201,960,050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以累积投票制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冯小军先生当选。

  赞成票201,960,050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庆国、闫海滨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18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2-049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宁财(税)发【2012】716号)文件。

  文件主要内容为:为支持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做大做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宁政函【2012】168号)精神,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2013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免征。地方留成部分的比例为企业所得税的40%。

  请投资者谨慎抉择,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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