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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2012-09-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0版)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单位:元
(三)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上述指标中除母公司资产负债率的指标外,其他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各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每股净资产=期末净资产/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报告期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 期末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利息保障倍数1=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债券一年利息; 利息保障倍数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现金流量净额/债券一年利息 第六节 本次债券的偿付风险及对策措施 一、偿付风险 虽然发行人目前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但本期债券的存续期较长,如果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内,发行人所处的宏观环境、经济政策和行业状况等客观环境出现不可预见或不能控制的不利变化,以及发行人本身的生产经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使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从而影响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期兑付。 二、偿债计划 (一)利息的支付 1、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1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7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2、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其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1、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金兑付日为2017年7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7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2、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偿债资金的主要来源 本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管理和募集资金运用管理,保证及时、足额安排资金用于每年的利息支付和到期的本金兑付。 发行人日常经营所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和稳定利润是偿债资金的主要来源。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稳步发展,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不断提高。2009年-2011年发行人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51亿元、2.92亿元和4.42亿元,营业收入分别为22.82亿元、36.95亿元和50.3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0亿元、2.18亿元和2.93亿元。良好的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和盈利能力是发行人偿债资金的主要来源,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和较强的盈利能力为偿还债券本息提供了良好基础。 此外,发行人畅通的外部融资渠道为偿还本期债券本息提供了支持。发行人与各家银行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截止2011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获得银行授信额度31.62亿元,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为10.00亿元。 四、偿债应急保障方案 (一)流动资产变现 长期以来,发行人财务政策稳健,注重对流动性的管理,资产流动性良好,截止2011年12月31日,发行人经审计合并流动资产为43.28亿元,其中存货为9.09亿元,应收票据4.69亿元,应收账款8.53亿元,必要时可以通过存货资产变现、票据贴现和加快应收款项回收等方式用以补充偿债资金。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现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发行人持有海螺型材33,954,54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该股权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海螺型材股票截止2011年12月31日收盘价5.54元/股计算,发行人持有的海螺型材股权市值为18,810.82万元,必要时可以通过全部或部分变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用以补充偿债资金。 五、偿债保障措施 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为保证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设立专门部门与人员、加强信息披露等,形成了一套确保债券安全兑付的保障措施。 (一)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发行人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为保障本期债券本息及时足额偿付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 (二)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 发行人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聘请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签订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协议的约定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三)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 发行人指定公司证券投资部牵头负责协调本期债券的按期偿付工作,并通过发行人其他相关部门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落实安排本期债券本金和/或利息的兑付资金,保证本息的如期偿付,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在本期债券利息和本金偿付日之前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组成偿付工作小组,包括公司证券投资部、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专门负责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工作。 (四)严格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使发行人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五)加强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发行人将制定专门的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关业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并确保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本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增强发行人主营业务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支持。 (六)担保人为本期债券提供保证担保 盾安精工集团为本期债券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发行人无法按约定偿付本期债券本息,则盾安精工集团将按照出具的《担保函》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七)其他保障措施 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和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对公司董事会授权事项,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根据中国境内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等要求作出偿债保障措施决定。 包括但不限于: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六、针对发行人违约的解决措施 当发行人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发行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包括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违约金按迟延支付的本金和/或利息的每日万分之二计算。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和/或担保人进行追索。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发行人和/或担保人进行追索,并追究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第七节 债券担保情况 经盾安精工集团股东会批准,本期债券由盾安精工集团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盾安精工集团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余粮 注册资本:壹亿柒仟万元 设立时间:2000年8月11日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 经营范围:研发、制造、销售:电气、电子器件、电器设备及配件、汽车农机配件、五金配件;批发零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食用农产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实业投资;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目前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及金属贸易业务。 二、担保人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根据杭州德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杭德审字[2012]第073号),盾安精工集团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如下表: 担保人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合并口径)
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资产负债率 = 总负债/总资产 流动比率 =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净额)/流动负债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期末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占担保人的比例 (合并报表口径)
作为担保人的子公司之一,截止2011年末发行人的总资产占担保人的比例为74.16%,2011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占担保人的比例为30.84%,净利润占比为72.60%。总体来看,担保人的资产和收入规模较大,能够为发行人的债务偿付提供有效保障。 三、担保人资信情况 盾安精工集团资信状况优良,与国内各主要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共获得637,698.00万元的银行授信额度(其中已使用授信额度378,914.13万元),截止2011年12月31日母公司持有货币资金合计100,061.38万元。 盾安精工集团在与银行和客户的业务往来中无不良信用记录,能够按时足额偿还到期的债务,并在各金融机构享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授予盾安精工集团AAA的信用等级。 四、担保人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及其占净资产的比重 截止2011年12月31日,盾安精工集团担保余额为350,712.00万元,全部为对外担保,担保余额占担保人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0.72%;若考虑发行人本次12亿元的公司债券全额发行,盾安精工集团担保余额占其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的比重将为121.76%。截止2011年12月31日,担保人未发生过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需要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 五、担保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最近三年担保人未有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六、偿债能力分析 盾安精工集团一直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资产、经营规模稳健扩张,盈利能力日益增强,各项财务指标良好。截止2011年12月31日,盾安精工集团总资产为1,014,382.4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1.89%,净资产收益率为11.54%,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分别为1.18倍和0.96倍,各项财务指标良好。另外,截止2011年12月31日,盾安精工集团共获得637,698.00万元的银行授信额度。总体来看,盾安精工集团整体偿债能力较强。 七、担保人发展前景分析 盾安精工集团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母公司从事贸易业务,下属盾安环境和盾安金属两家子公司,盾安金属主要从事金属贸易业务,包括电解铜、铝、锌等有色金属的流通贸易。 2011年度,盾安精工集团母公司实现贸易收入220,643.36万元,净利润14,503.18万元;盾安金属实现贸易业务收入908,971.78万元,净利润1,957.34万元。 盾安精工集团贸易业务以铜、铝等金属贸易为主,将依托诸暨市店口镇最大铜加工基地的区域优势,不断扩大贸易业务规模。 第八节 债券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根据监管部门和联合评级对跟踪评级的有关要求,联合评级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在每年公司年报公告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跟踪评级结果将在联合评级网站(www.lianhecreditrating.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盾安环境应按联合评级跟踪评级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盾安环境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盾安环境应及时通知联合评级并提供有关资料。 联合评级将密切关注盾安环境的经营管理状况及相关信息,如发现盾安环境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现其存在或出现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联合评级将落实有关情况并及时评估其对信用等级产生的影响,据以确认或调整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 如盾安环境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跟踪评级资料及情况,联合评级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直至盾安环境提供相关资料。 跟踪评级结果将在联合评级公司网站和交易所网站对外公布,并同时报送盾安环境、监管部门等。 第九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 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是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瑞信方正是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证券发行主承销资格的一家证券经营机构。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瑞信方正已被发行人聘任为本期债券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截止2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六个月时间内,发行人与瑞信方正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名称: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19层1903、190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叶乾 电话:010-66538666 传真:010-66538566 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事项 (一)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行人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享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按期偿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2、发行人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3、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及时向债券受托管理人通报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信息,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并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代表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的责任。 4、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发行人保证其本身或其代表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内发表或公布的,或向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及/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所有文件、公告、声明、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发行人文告”),包括但不限于与本期债券发行和上市相关的申请文件和公开募集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还将确保发行人文告中关于意见、意向、期望的表述均是经适当和认真的考虑所有有关情况之后诚意做出并有充分合理的依据。 5、在债券持有人会议选聘新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情况下,发行人应该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新债券受托管理人完成债券受托管理人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应当向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各项义务。 6、发行人应该指定专人负责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事务,并确保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正常工作时间能够有效沟通。 7、发行人应在本期债券发行前将保证人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担保函和其他发行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义务所必需文件交付给债券受托管理人。 8、发行人至少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负责从债券登记机构取得该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并将该名册提供给债券受托管理人,并承担相应费用。 9、发行人应维持现有的办公场所,若其必须变更现有办公场所,应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 10、如果发行人发生或发现以下任何事件,发行人应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 (1)发行人按照募集说明书已经根据发行人与债券登记机构的约定将到期的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债券登记机构指定的账户; (2)任何发行人文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发行人未按照或预计不能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或本金; (4)发行人发生或者预计将发生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重大损失或重大亏损; (5)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或其他涉及发行人主体变更的情形; (6)发行人发生或可能发生标的金额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重大仲裁或诉讼; (7)拟进行标的金额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资产或债务处置; (8)订立可能对发行人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及其他重要合同; (9)未能履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0)本期债券被暂停交易; (11)发行人指定的负责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事务的专人发生变化; (12)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本期债券还本付息构成重大影响或根据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1、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发行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要求追加担保。 12、发行人应对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发行人应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并使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顾问能够得到:(i)所有对于了解发行人和/或保证人业务而言所应掌握的重要文件、资料和信息,包括发行人和/或保证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机构或联营机构的资产、负债、盈利能力和前景,(ii)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发行人认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相关的所有合同、文件和记录的副本,及(iii)其它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相关的一切文件、资料和信息,并全力支持、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工作。发行人须确保其在提供并使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顾问得到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时不会违反任何保密义务,亦须确保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顾问获得和使用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均不会违反任何保密义务,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在提供时并在此后均一直保持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不经独立验证而依赖上述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一旦发行人随后发现其提供的任何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可能产生误导,或者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系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或者提供该等文件、资料和信息或债券受托管理人使用该等文件、资料和信息系未经授权或违反了任何法律、责任或义务,发行人则应立即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 13、发行人保证及时收集可能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的信息、文件和资料并提供给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要求发行人及时履行前述职责。如保证人发生影响其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主体发生变更、保证人经营、财务、资信等方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针对保证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发行人应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 14、如果保证人发生解散、注销、吊销、停业等情形,无法履行保证义务的,发行人应在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债券受托管理人认可的新保证人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 15、发行人应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相关的规定,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支付债券受托管理的相关费用。 16、发行人应当承担募集说明书、中国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17、发行人和保证人应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财务报告和通知,发行人和保证人各自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承诺,只要本期债券仍未偿付,财务报告发送不迟于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180 日,并促使保证人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发行人和保证人的年度审计报告(两份中文副本),并可根据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合理需要,向其提供与年度审计报告相关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将就每一份向其(即发行人和保证人,依情况而定)债券持有人或债权人(或任何作为一个整体的债券持有人或债权人)公布(或依任何法律要求或合同义务应公布)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报告、其它通知、声明或函件,尽其能力在实际公布(或依法律要求或合同义务应公布)之时,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两份中文副本。 18、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本期债券相关事务,并确保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正常工作时间能够有效沟通。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通过其选择的任何媒体宣布或宣传其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接受委托和/或提供的服务,以上的宣传可以包括发行人的名称以及发行人名称的图案或文字等内容。 2、在中国法律允许的程度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人责任时在取得发行人同意(发行人同意债券受托管理人基于合理且必要的原则聘用)后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但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根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有关约定承担。 3、债券受托管理人担任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受托管理人不妨碍:(1)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发行人的其它项目担任发行人的财务顾问;和(2)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发行人发行其它证券担任保荐人和/或承销商。 4、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发现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宜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5、债券受托管理人在本期债券发行前取得保证人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担保函和其他有关文件,并妥善保管。 6、在债券存续期内,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受托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经发行人同意后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协助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理上述谈判或者诉讼事务,为执行上述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而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之承担根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有关约定执行。 7、发行人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期、足额将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划入债券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作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受托管理人在被发行人或债券持有人告知发行人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担保函的相关规定,向保证人发出索赔通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将欠付的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划入债券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8、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向发行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追加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新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和/或用财产提供抵押和/或质押担保,或者,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的授权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发行人同意承担因采取财产保全而发生的法律费用。 9、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决议受托参与发行人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将有关法律程序的重大进展及时予以公告。 10、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11、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及时与发行人、保证人及债券持有人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以书面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提醒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12、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决定针对发行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受托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诉讼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 13、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利用作为受托管理人而获取的有关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14、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向债券持有人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5、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该向新债券受托管理人移交工作及有关文件档案。 16、债券受托管理人应遵守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说明书以及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17、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对发行人本期债券的保证人财务状况进行持续关注,包括促使保证人在必要的范围内及时提供保证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本期债券担保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重大亏损、损失、合并、分立、托管、重组、改制、破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和资料。 18、当保证人发生解散、注销、吊销、停业且发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及时提供债券受托管理人认可的新保证人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包括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发行人或本期债券的保证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及时报告全体债券持有人等。发行人同意承担因采取财产保全等前述措施而发生的法律费用。 19、当保证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三)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受托期间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的六个月内以在深交所公告方式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出具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i)上年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ii)上年度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情况;(iii)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情况;(iv)发行人指定的代表发行人负责本期债券事务的专人的变动情况;以及(v)债券受托管理人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四)信息披露 1、发行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信息披露。 2、在下列情形下,债券受托管理人可进行信息披露: (1)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法院命令或监管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命令的要求,或根据政府行为、监管要求或请求、或因债券受托管理人认为系为在诉讼、仲裁或监管机构的程序或调查中进行辩护或为提出索赔所需时,或因债券受托管理人认为系为遵守监管义务所需时,作出披露或公告; (2)在发行人特别允许时,进行披露; (3)对其专业顾问进行披露,但该等专业顾问须被告知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4)向其受补偿方及其内部参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事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披露; (5)债券受托管理人对以下信息无需履行保密义务:在提供时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虽在提供后才为公众所知但并非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而擅自向公众披露而导致公众知悉的信息,或在债券受托管理人从某一来源处已获知或将获知的信息,而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就该来源对发行人负有保密义务。 3、债券受托管理人在为任何其他人士提供服务、进行任何交易(以自营或其他方式)或在其他业务活动过程中获得的任何非公开信息,债券受托管理人无义务向发行人披露。 4、除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规定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及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应向任何债券持有人或任何其他方披露保密信息或披露其自发行人或保证人处获得的、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相关的其他信息(除非该等披露为法律法规、有管辖权的法院和相关监管机关等所要求或命令);任何债券持有人均无权出于自债券受托管理人处获得该等信息的目的而对债券受托管理采取任何行动。 (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报酬 1、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本期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酬将依照《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12年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之承销协议》的约定,包含在承销费用中一并向发行人收取,不单独收取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酬。 2、除上述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酬外,发行人应负担债券受托管理人发生的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相关的合理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会议费、出具文件、邮寄、电信、和其他垫支的费用、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为免生疑问,发行人自行承担自身聘请律师以及会计师(包括审计和出具会计报告)的费用),前述费用应经发行人确认后支付。上述所有费用应在发行人收到并确认债券受托管理人出具的账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账单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支付。 (六)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变更 1、下列情况发生应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1)债券受托管理人不能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义务; (2)债券受托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3)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 (4)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决议变更受托管理人。 2、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已经披露与发行人的利害关系; (3)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不存在利益冲突。 3、单独和/或合并代表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要求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解除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并聘请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不含50%)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能通过,但其中涉及须经有权机构批准的事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完成与变更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有关的全部工作。 4、自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或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决议后,如果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同时作出聘任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决议,则原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自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被正式、有效聘任后方能终止(即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聘任决议并且发行人和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签订新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此情形下,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在作出变更或解聘原债券受托管理人决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聘任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决议,发行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聘任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决议后3日内与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签订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或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决议后,新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 5、债券受托管理人可在任何时间辞任,但应至少提前90天书面通知发行人及全体债券持有人,并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就新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任作出决议,且发行人和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签定新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方能终止。 (七)违约责任 1、若因发行人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任何规定和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因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的申请文件或公开募集文件以及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内的其他信息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因发行人违反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与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任何法律规定或上市规则或因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提供服务,从而导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任何其他受补偿方遭受损失、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对债券受托管理人或任何其他受补偿方提出权利请求或索赔),发行人应对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他受补偿方给予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偿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他受补偿方就本赔偿条款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支出),以使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他受补偿方免受损害。 2、发行人如果注意到任何可能引起上一条所述的索赔,应立即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 3、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他受补偿方无需就任何其他实体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对发行人承担责任,但经有管辖权的法庭或仲裁庭最终裁定由于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他受补偿方的欺诈、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疏忽而导致发行人或该等其他实体遭受的损失、损害或责任不受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无责任规定所限定。 4、发行人同意,在不损害发行人可能对债券受托管理人提出的任何索赔权益的前提下,发行人不会因为对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任何可能索赔而对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提出索赔。 5、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代表就中国证监会对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追究法律责任提出申辩时,发行人应积极协助债券受托管理人并提供债券受托管理人合理要求的有关证据。 第十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一、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的形式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是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形成债券持有人集体意志的非常设机构。在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内,凡通过认购、受让、接受赠与、继承等合法途径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同意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共同行使其权利,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放弃单独行使其权利的权利。 在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之外,投资者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单独行使,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行使其作为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利。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发行人提出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发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 2、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或担保人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对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6、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7、在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达成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生效后对之进行补充或修订时,决定是否同意该补充协议或修订协议; 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 (3)发行人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接管、歇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拟变更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 (5)保证人发生影响保证责任能力的重大变化; (6)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拟修改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达成相关补充协议; (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当出现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自其知悉该等事项之日起按勤勉尽责的要求尽快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通知的发出日不得晚于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5 日。 2、如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上述规定履行会议召集职责的,发行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履行会议召集人的职责。 3、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的,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 4、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 (2)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4) 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 (5)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6)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3日。于债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持有人。 6、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在杭州市。会议场所由发行人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发行人承担合理的场租费用,若有)。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 (1)债券发行人; (2)债券担保人; (3)持有本期债券且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东; (4)债券受托管理人; (5)其他重要关联方。 3、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4、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发行人、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 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 日内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内容。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5、债券持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发行人应当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债券受托管理人亦为债券持有人者除外)。 6、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帐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投票代理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7、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投票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8、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24 小时之前送交债券受托管理人。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共同推举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3、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4、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5、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及改变会议地点。若经会议指令,主席应当决定修改及改变会议地点。延期会议上不得对在原先正常召集的会议上未批准的事项做出决议。 (五)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持有人或其正式任命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一名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和一名发行人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4、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点票。 5、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不含50%)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涉及须经有权机构批准的事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6、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债权及担保权利,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有效决议相抵触。 7、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8、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占发行人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 (3)会议主席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发行人代表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9、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和记录员签名,并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保存。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效力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均视作同意并接受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 第十一节 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12亿元。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款项,在扣除必要的发行费用后,剩余部分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在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范围内,公司拟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4.26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其中3.76亿元为母公司的银行贷款,0.50亿元为子公司盾安禾田的银行贷款。公司拟偿还的银行贷款如下:
上述募集资金使用后,公司负债结构将得到优化。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58.95%,负债总额为443,454.54万元;其中流动负债为373,978.79万元,非流动负债为69,475.76万元。公司的长短期债务结构不够合理。通过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可以使公司的债务结构更趋于合理,减少公司短期偿债压力,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此外,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可满足发行人投资回报期较长项目对中长期资金的需要,亦满足发行人日益增长的原材料采购规模对流动资金的需要。 若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与公司预计不符,公司将本着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尽可能节省公司利息费用的原则灵活安排资金使用。 综上所述,公司通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可以优化财务结构,使其保持在合理的水平。该等募集资金安排一方面能有效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另一方面又能够为长期投资项目提供流动性保障。 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发行人截至2011年12月31日担保情况 (一)担保概况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发行人对合并报表子公司提供担保,对上市公司提供互保,已审批的担保额度为224,4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80,028.70万元,占发行人净资产(2011年度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的25.92%。 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注:发行人2011年12月29日董事会批准的对盾安禾田7,000万元担保和对盾安国贸的2,000万元担保是对2011年3月16日董事会批准的对盾安禾田7,000万元担保和对盾安国贸的2,000万元担保的延长,而非新增担保额度,因此合计数中未包括2011年12月29日董事会批准的对盾安禾田7,000万元担保和对盾安国贸的2,000万元担保。 2、公司对外的担保
注:发行人对海越股份和江南化工的担保均为互保,其中海越股份是在上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江南化工是在深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与发行人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发行人未发生过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需要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 二、未决诉讼或仲裁 2008年3月19日,美国PARKER HANNIFIN CORPORATION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反倾销诉讼,指控发行人和国内另一公司存有向美国市场倾销家用空调方阀的嫌疑。 根据美国商务部于2009年3月9日发布的倾销幅度终裁结果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9年4月27日发布的损害终裁决定,美国商务部颁布了反倾销税令,规定美国进口商自2008年10月22日起进口的发行人下属子公司盾安禾田销售的截止阀产品,应按12.95%的倾销幅度向美国海关缴纳反倾销关税保证金,直至下一次复查后裁定新的反倾销幅度。 2011 年5月,美国商务部发布了反倾销调查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为2008年10月22日至2010年3月31日,以下简称“年度复审”)的初步裁定结果,盾安禾田的倾销幅度被初步裁定为38.85%,该初裁结果不影响盾安禾田从即日起至年度复审发布终裁结果之日对美国出口方阀需缴纳的反倾销关税保证金。盾安禾田在上述年度复审期内向美国市场出口上述家用空调方阀产品累积金额为390.71万美元,并已按12.95%缴纳关税保证金。2011年11月美国商务部做出的第一次行政复审终裁,裁定倾销幅度为9.42%,美国海关已按照倾销幅度9.42%向公司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除上述未决诉讼外,截止2011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十三节 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 名称: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工业园区聚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才良 董事会秘书:何晓梅 联系人:王靓 电话:0571-87113776 传真:0571-87113775 邮政编码:311835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上市推荐人 名称: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19层1903、190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项目主办人:程康、林森、杨宁宁 项目组成员:邱帅、许焕 电话:010-66538666 传真:010-66538566 邮政编码:100033 三、律师事务所 1、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负责人:赵洋 经办律师:马秀梅、张绪生 电话:010-58091293 传真:010-58091100 邮政编码:100025 2、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 名称: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负责人:王立华 经办律师:徐萍、荣姗姗 联系人:舒伟 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邮政编码:100033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6-10层 负责人:胡少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马静、曹小勤 联系人:马静 电话:021-62281910 传真:021-62286290 邮政编码:230051 五、资信评估机构 名称: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0号 法定代表人:吴金善 经办人:金磊、赵卿 电话:022-58356918 传真:022-23201738 邮政编码:300042 六、担保人 名称: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汪余粮 经办人:褚志刚 电话:0571-87113695 传真:0571-87113695 邮政编码:310051 第十四节 备查文件目录 除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资料外,备查文件如下: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三)法律意见书; (四)资信评级报告; (五)担保函; (六)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七)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八)其他文件。 投资者可在发行期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于下列地点查阅上述文件。 查阅地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工业园区聚园路8号 联系人:王靓 电话:0571-87113776 传真:0571-87113775 互联网网址:www.dunan.ne 发行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8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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