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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64 证券简称:西安民生 公告编号:2012-029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2012-09-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安民生”)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在此次贵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共计获配10,020万股,在此,我公司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即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予转让此次获配股票。 (二)其他发行对象承诺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在此次贵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共计获配3,480万股,在此,我公司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即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转让此次获配股票。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在此次贵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共计获配3,400万股,在此,我公司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即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转让此次获配股票。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对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关于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见证意见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有关经审计的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2010年度及2011年度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本所分别于2011年2月22日及2012年4月20日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上述报告而导致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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