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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9-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关于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通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0809,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9月13日正式生效。目前,本基金暂未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自2012年9月21日起开通办理本基金之基础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在本基金的募集期,投资者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了认购。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自2012年9月21日起可以通过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只有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并申请分拆转换成功后方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自2012年9月21日起可以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转至场外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已自动分拆,投资者只有在申请合并转换成功后方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上市交易及配对转换等业务的办理时间将根据《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另行公告。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010-62350088或登录网站(www.csfunds.com.cn)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2年9月2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分级(场内简称:长盛同辉)
基金主代码160809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9月1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12年9月26日
赎回起始日2012年9月26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2012年9月26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2012年9月26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12年9月26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同辉100A同辉100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150108150109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长盛同辉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直销及代销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含申购费)。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备注
M<10000001.20%
1000000<=M<20000000.80%
2000000<=M<50000000.40%
5000000<=M1000元/笔

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长盛同辉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提出申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赎回份额不受限制

4.2 赎回费率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1年0.50%
1年<=N<2年0.25%
2年<=N0.00%

注:1年指365天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长盛同辉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某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为本公司管理的,且属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份额的一种业务模式。

2.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与本公司所管理的以下基金间的转换:长盛同智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0805)、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0806)、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0807)、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0808)

3.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

(2)前端收费模式下,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等于或小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零。以外扣法计费;后端收费模式下,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等于或小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零。以内扣法计费。

(3)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其中赎回费用不低于25%的部分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费率执行

4. 基金转换金额、份额及费用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

转换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

前端收费基金补差费=转换金额×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后端收费基金补差费=转换金额×补差费率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 转换金额、份额及费用计算过程

第一步:计算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 =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第二步:计算转换金额

转换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第三步:计算转入金额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补差费

补差费用:

前端收费基金补差费=转换金额×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后端收费基金补差费=转换金额×补差费率

第四步:计算转入份额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转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 份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160809),一年内决定转换为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160807),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1.0760元,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是1.0135元,对应赎回费率为0.5%,申购补差费率为0.1%,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0760=10760元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10760×0.5%=53.80元

转换金额=10760-53.8=10706.2元

前端收费基金转换补差费率=0.1%

前端收费基金补差费=10706.20×0.1%/(1+0.1%)=10.7元

转入金额=10706.2-10.7=10695.5元

转入份额=10695.5/1.0135=10553.03份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 份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一年内决定转换为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1.0760元,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35元,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10553.03份。(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即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转出和转入基金。

2.基金转换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后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拟转换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拟转换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当转换业务涉及基金发生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的情形时,基金转换业务也随之相应停止。

4.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提交申请。转换出的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转换出基金赎回业务的相关原则处理。

5.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金额和份额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6.确定前端收费基金转换补差费率时,如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且转出基金费率为固定费率的,直接以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作为补差费率。

7.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自交易确认之日起重新计算持有期。转换入基金份额赎回或再次转换转出时,按新持有期所适用的费率档次计算相关费用。

8.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受理。

9.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T日(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转换申请的工作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换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换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基金转换份额T+2日起可查询及交易。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参照前端申购业务费率执行,业务办理参照各销售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0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张莹、张晓丽

投资者如需办理直销网上交易,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参阅《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7.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2 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12 年9月26日起,基金管理人在T+1 日(T 日为开放日)通过指定媒体和本公司网站披露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长盛同辉份额”,场内简称:“长盛同辉”,基金代码:160809)、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长盛同辉A份额”,场内简称“同辉100A”,交易代码:150108)与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长盛同辉B份额”,场内简称“同辉100B”,交易代码:150109)。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长盛同辉份额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2012年8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进行查询。

3、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本基金的长盛同辉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长盛同辉A份额、长盛同辉B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场内申购、场内赎回通过场内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场外赎回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

4、投资者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本基金的长盛同辉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办理请详见2012年9月21日在三大报及本公司网站刊登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6、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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