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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12-09-028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9-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9月20日上午10:00分在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8,580,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65%。 3. 公司6名董事、1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代表及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代表、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增进律师和刘燕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580,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实施集成电路封装载板建设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580,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增进律师和刘燕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兴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 9月 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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