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简称:中国平安 证券代码:601318 编号:临 2012-049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9-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本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2年9月20日上午10时在深圳市观澜镇平安金融培训学院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本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先生主持,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9家,代表股份4,312,224,47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7,916,142,092股的54.4738%。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3家,代表股份2,158,361,68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7,916,142,092股的27.2653%;外资股股东及代理人共6家,代表股份2,153,862,794股,约占公司总股本7,916,142,092股的27.2085%。
二、本次会议议案内容 本次会议议案的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12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本次会议的有关公告。 三、议案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 会议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四、律师见证情况及监票人 本次会议经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何煦律师和唐永生律师见证,并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作为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被本公司委任为本次会议的监票人之一,全程参与了本次会议的监票工作。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本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9月20日 本版导读:
|